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8章71條,從篇幅上,較2004年原條例的20條有較大的擴充;從內容上,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主體和監督內容,著眼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完善了基金監督預防機制,規范了基金監督檢查程序,強化了法律責任,使廣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
多種措施鼓勵
社會各方參與監督
《條例》分設三章,從強化人大監督、理順行政監督、增強社會監督三個方面進一步明確各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全方位的監督。
在人大監督方面,《條例》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監督,以及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備案審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結合廣東省實踐,明確了省人大常委會開展聯網監督以及借助專業力量開展監督。
在行政監督方面,《條例》契合廣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政策、稅務機關全責征收、財政部門專戶管理、經辦機構計發待遇、銀行(郵政)社會化發放”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條例》進一步明確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的具體監督職責、監督方式、監督檢查制度和程序、立案調查、處理舉報投訴等職責,還規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通過改進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以打擊社會保險基金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而在社會監督方面,《條例》明確了政府應當通過規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專家庫和社會監督員、決策公開、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工會參與政策制定、媒體開展公益宣傳與輿論監督等內容,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嚴格基金預算
和三方對賬機制
在社;鸨O督內容方面,《條例》第二章梳理歸納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過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風險點和保障安全的關鍵環節,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主要內容。
同時,《條例》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過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重要職責和工作環節作為對其監督的具體內容,以列舉的方式予以規定。
為進一步健全監督預防機制,《條例》專設一章“預防機制”,嚴格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三方對賬機制,加強對基金風險防范和控制能力;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制度,加強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制度,及時發現基金風險隱患并積極作出應對,避免因政策因素,對社會保險基金帶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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