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個省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日前經審議通過,并將于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灑、焚燒或者堆放垃圾。如果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灑、焚燒或者堆放的,可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裝修垃圾、廢棄大件家具不能隨便亂扔了。《條例》規定,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違反該條,將面臨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法治軌道,形成了生活垃圾處理的全域化和全程減量分類體系。條例對建立生活垃圾的減量與分類機制,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控制和管理機制,以及垃圾分類、投放要求和責任劃分作出規定,為垃圾分類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在收運處理體系方面,條例提出要建立完善城鄉保潔制度、管理隊伍和收運網絡,將生活垃圾清掃保潔、收運處理范圍從城市延伸到鎮村地區,并對各環節提出具體要求,以實現環衛保潔和垃圾收運處理全過程覆蓋。在模式上,鼓勵實行市場化、專業化服務,逐步改變收運環節的單一性。
在設施建設保障方面,條例明確了包括垃圾處理場(廠)、轉運站和收集點的建設要求,并就保障設施用地、加強建設過程的監管提出了要求。要求重點解決目前建設水平低、項目落地難、用地緊張以及環衛設施與主體設施不同步等問題。
在經費保障方面,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將生活垃圾處理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除了加大政府投入外,生活垃圾處理費須全面開征,體現垃圾“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和清潔家園的主體責任。
在落實主體責任方面,條例明確規定,縣級政府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逐級分解任務,明確各部門及鎮、村責任,村委會和村民要切實負起村莊保潔的責任。同時,條例還明確了社會單位、企業、社區、公民在垃圾分類、收運處理及建設保障等方面的責任。
在加強監管方面,條例設立監督管理專門章節,從考核、督察巡視、運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全過程監管、第三方監管、信息公開、企業信用評價等多方面,提出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既強化行政監督,也強調行業自律和公民及全社會的監督舉報,強調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信息公開和在線監測,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促進企業運營服務質量的提高,強化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
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出臺是廣東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完善城鄉居民生活垃圾處理,以法治手段健全運行機制,以制度化促規范化、長效化的重要舉措。
針對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融入了很多廣東特色。《條例》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納入了法制范疇,建立完善了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垃圾收運處理體系及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定。明確經費保障是本《條例》的亮點之一,即單位和個人應當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目前,廣東省各地級以上市城區均已開征垃圾費,65個縣(市)城區中有48個已開征。《條例》明確了包括垃圾處理場(廠)、轉運站和收集點的建設要求,并就保障設施用地、加強建設過程的監管提出了要求,這將切實提高廣東省垃圾處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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