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現制訂《涉案卷煙價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涉案卷煙(含雪茄煙,下同)包括:各級煙草專賣局或其他執法機關依法查獲的真品卷煙和假冒偽劣卷煙。
涉案卷煙價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煙價格證明、收購價格、拍賣價格、銷售價格和管理監督等內容。
第三條國家煙草專賣局價格職能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煙草專賣執法過程中涉案卷煙價格管理工作。各省級煙草專賣局須成立由價格主管部門牽頭,專賣、銷售、財務、法規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涉案卷煙價格管理小組,負責本省(區、市)涉案卷煙價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卷煙的價格證明
第四條涉案卷煙的價格證明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可查清品牌規格的:
1.在查獲地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核準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在銷卷煙價格目錄內(包括國產和進口,下同)的卷煙,由查獲地的省級局按照本省(區、市)零售指導價格出具價格證明。
2.在查獲地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核準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在銷卷煙價格目錄之外、但在全國在銷卷煙價格目錄內的卷煙,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在該品牌(規格)的全國統一批發價格基礎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價格并出具證明。
(二)無法查清品牌規格的:
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在本省(區、市)上一年度在銷卷煙價格目錄內卷煙的平均批發價格的基礎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價格并出具證明。
第三章涉案真品卷煙的收購、拍賣價格
第五條經有關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鑒定為真品,須依法收購的在銷卷煙價格目錄內卷煙,商業企業收購價格(含稅)按目錄內對應全國統一批發價格的70%計算。
第六條須依法收購的卷煙,如果有包裝破損等情況,可以酌情降低收購價格,但不得低于全國統一批發價格的50%。
第七條涉案真品卷煙的拍賣保留價,由省級煙草質檢、價格管理部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四章涉案真品卷煙的銷售價格
第八條卷煙商業企業依法收購、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煙,須按全國統一批發價格銷售。如有包裝破損或滯銷等情況,參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卷煙價格行為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煙計〔2005〕415號)包裝破損或滯銷卷煙有關規定確定銷售價格。
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九條對需作報廢處理的涉案真品卷煙,由質檢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后,按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第十條各省級煙草專賣局要根據本規定,制訂涉案卷煙價格管理小組管理規則,明確職能部門的有關權限和職責。各省級局銷售、法規和財務部門,在履行涉案卷煙價格管理小組成員職責的同時,對于涉案卷煙的價格證明出具、拍賣保留價的確定、報廢處理等程序、依據和結果要進行全程監督。
第十一條國家煙草專賣局在行業卷煙價格管理分析系統上建立涉案卷煙價格管理信息模塊,對涉案卷煙價格信息進行管理,各省級煙草專賣局要按時做好每月的涉案卷煙數據信息上報工作。
第十二條各省級煙草專賣局要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將涉案卷煙價格納入本省價格管理工作中,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9日印發的《煙草專賣執法過程中涉案卷煙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國煙計〔2006〕67號)同時廢止;2007年9月24日印發的《罰沒卷煙管理辦法(試行)》(國煙!2007〕413號)中有關涉案卷煙價格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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