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清潔條例
。1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改善鄉村人居環境,統籌城鄉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鎮、村屯、農林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鄉村清潔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村民主體、多元投入、獎懲結合、因地制宜、務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長效的資金投入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扶持鄉村清潔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鄉村清潔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新聞出版廣電、水產畜牧獸醫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清潔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民開展清潔家園、清潔水源、清潔田園、綠化美化村容村貌等鄉村清潔活動。
農林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開展農林場的清潔活動,其他單位負責開展管轄范圍內的清潔活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鄉村環境衛生,有權制止、投訴、舉報影響鄉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清潔監督舉報制度,設立并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及時查處影響鄉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綜合運用檢查、考核等方式,對鄉村清潔工作實施動態監督和管理。
鄉村清潔設施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清潔設施規劃與建設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建設鄉村衛生廁所、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衛生保潔專用設施、設備。
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鄉村建設沼氣池等設施,綜合處置鄉村垃圾、畜禽養殖廢棄物、農作物秸稈等生產、生活廢棄物。
第十條
鄉村衛生廁所、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強制性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建設(規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鄉村衛生廁所、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運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對鄉村衛生公廁、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擅自關閉鄉村衛生公廁、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鄉村清潔規范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和完善鄉村清潔村規民約,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的內容:
(一)保潔員的雇用、保潔費的籌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掃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衛生的行為規范;
(三)生產、生活廢棄物的處理規范;
(四)維護鄉村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范;
(五)愛護鄉村清潔設施的行為規范;
(六)違反鄉村清潔村規民約的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和村規民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取保潔費。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衛生保潔。
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日常衛生保潔給予適當補助。
保潔費應當專款專用,其收取和使用應當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村地域面積、居住人口數量等實際情況,在征求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意見后確定保潔員配備比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保潔員配備比例進行平衡。
保潔員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雇用。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按照約定向保潔員支付勞務報酬,并對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保潔員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鄉村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類和清運;
(三)鄉村清潔設施的日常維護;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收取保潔費;
(五)鄉村清潔的日常宣傳教育;
(六)制止、舉報影響鄉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村屯公共區域、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清理鄉村溪流、池塘、溝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糞堆,保持村屯公共區域、庭院整潔衛生。
鼓勵村民理事會等組織開展經常性鄉村清潔活動。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鄉村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公路、鄉村道路、田間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雜物,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和農業廢棄物、畜禽尸體;
(二)在公共場所、公路、鄉村道路堆存糞便;
(三)在公路、鄉村道路晾曬谷物、秸稈等物品;
(四)向溝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庫、海洋等水體直接排放畜禽養殖糞便、污水,丟棄畜禽尸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在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燒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六)其他影響鄉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
鄉村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和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激勵措施推動垃圾分類工作,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村設有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接納具備轉運條件的鄉村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處理;不具備轉運條件的鄉村應當在當地環境容量范圍內,合理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技術就地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村民應當將建設、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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