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于3月1日開始實施。什么是家暴?如何預防家暴?遇到家暴后如何處置?在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中,這些問題都得到了解答。
亮點一:恐嚇等精神暴力納入家暴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專家解讀: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較符合中國國情,基本與國際接軌。從行為類型來看,除了身體暴力,明確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為”|給了法官具體情況的自由裁量空間,可以把性暴力納入“等”的行為類型之中。
亮點二:擴大主體適用范圍:同居暴力也算
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專家解讀:在附則中增加準用條款,擴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體適用范圍,有著同居關系、撫養照料關系、家庭雇傭關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規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會保護法,家庭成員以外有著共同生活關系的人之間的暴力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具有共性。
亮點三:這些情況下發現家暴不報案將擔責
第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專家解讀:強制報告義務可以及時發現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殘障人士等沒有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等弱勢群體;強制報告義務是對第五條特殊保護的具體化。
亮點四: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十個條文,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其他訴訟,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專家解讀: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總體上比較完整,包括申請、管轄、形式、措施、期限、執行等。長期以來,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將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為獨立案由是一個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獨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特別有利于及時保護家暴受害人。擴大了申請人的范圍,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對于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同時,將法院受理的保護令申請分為一般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簽發保護令。這有利于及時阻斷家庭暴力,隔離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級,以最大限度保護家暴受害者。
盤點《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六大亮點
8月24日,國務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筆者特意對比了《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意見征求稿)》(以下簡稱“意見征求稿”)之間的差別,并總結了該《草案》的六大亮點。
一、將反家庭暴力納入了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的業務培訓及統計。
《意見征求稿》中僅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如果失職或瀆職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草案》不僅規定了各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將反家庭暴力列入了他們的政績業務統計,獎罰分明,有助于推動各相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明確了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依據。
《意見征求稿》僅要求人民法院在受害人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配合調查取證,并沒有明確證據的認定依據。而《草案》明確了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依據,這無疑給家庭暴力的認定提供了證據支持和保障,同時為受害人收集證據指明了方向,也加強了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必要性。
三、將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法院受理的獨立程序,不再依附于其他訴訟案件
《意見征求稿》規定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受害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且30天內必須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將撤銷裁定。而《草案》規定只要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于其他訴訟程序。
四、縮小了加害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的救濟途徑。
《意見征求稿》規定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作出后,雙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草案》將申請撤銷的權利取消了,縮小了加害人的救濟途徑,同時加強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
五、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管轄法院放寬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意見征求稿》將管轄法院固定為受害人、加害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就要求受害人提供相應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的證明才可以,如果雙方已經搬離住所地,又沒有在新的居住地形成法律上的經常居住地,或者即便形成了也沒有辦理居住證,法院則有理由推諉而不受理,這無疑給受害人增加了申請的難度!
而《草案》將管轄的法院改為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那受害人只需要提供自己居住的證據即可,比提交經常居住地的證明要簡單很多。
六、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條件和措施。
《征求稿》規定申請時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加害人有加害的行為,且裁定內容的第一條是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也就是說,只有在加害人實施加害行為之后,受害人才可以提出申請,并且裁定保護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而《草案》中明確了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且《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措施是修改為: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將“再次”和“對受害人”字眼刪除,實際上是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的范圍,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
國之根本在于家,家安國可安,家庭和諧至關重要。為了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能力,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社會進步和發展的重大里程碑。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經過實踐的檢驗,筆者也會繼續關注《草案》的后續審批情況,期待最終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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