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80年代,我國出臺了《關于教師教齡津貼的若干規定》,開始對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發放教齡補貼。馬秀珍說:“當時的補貼標準是教齡滿5年不滿10年的,每月3元;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月5元。但30年過去了,如今轉正定級的師范本科生月薪一般是2000元以上,現在幾元錢的津貼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馬秀珍建議,教齡津貼要隨著其他津貼、補貼的增長而增長,按當地教師隊伍平均工資增長幅度提高,按照最初教齡津貼占工資總數的比例算,目前的教齡津貼應該調整為每月200元-300元。這樣有助于在一線專心于教學工作的老師安心做好教育。
閱讀延伸:關于教師教齡津貼的若干規定
根據、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文,現對教師教齡津貼的實施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20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20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并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二、教齡津貼標準:教齡滿5年不滿10年的,每月3元;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月5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月7元;滿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三、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齡計算辦法:
1.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教齡。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后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4.曾因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以計算為教齡。
5.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在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教育工作時間,可計算為教齡。
6.教師連續病休超過6個月的時期不計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上述學校后,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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