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肇慶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肇慶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肇慶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養犬文明行為規范:
(一)攜犬只出戶時應當由成年人以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等方式對其進行約束,并注意避讓他人。
(二)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三)除攜帶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及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志的室外公共場所。
(四)公民應遵守的其他養犬文明行為規范。
為動物開設的專門服務場所和區域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限制。
主動為狗拴上鏈子
有意避開行人車輛
自發清除狗的排泄物
保持社區環境衛生
文明養犬才是真的愛犬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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