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益陽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益陽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益陽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犬只的飼養、經營與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
本市中心城區的范圍依照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養犬人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中心城區養犬管理工作,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益陽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赫山區人民政府、資陽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犬只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理工作;根據公安機關的委托,負責養犬登記等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導致的治安糾紛、治安案件的處理和狂犬捕殺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強制免疫監管、狂犬病疫情監測、防疫條件審查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狂犬病預防知識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疫情監測與控制、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的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協助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引導居民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第七條 鼓勵與養犬管理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醫院、動物保護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宣傳教育,制定行業規范,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八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犬只擾民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九條 市中心城區非經營性養犬,每戶限養一只,并不得飼養危險犬只;已飼養兩只犬只且需繼續飼養的,應當符合所在社區或住宅區相關公約,并出具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飼養的證明。
犬只生育幼犬,養犬人應當在六十日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檢場所。
第十條 下列區域禁止飼養、經營犬只:
(一)機關、團體的辦公區;
(二)醫院、學校、幼兒園;
(三)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候車室、劇院;
(四)其他依法禁止的區域。
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定期攜帶犬只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免疫點進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犬只免疫檔案,將犬只定期免疫情況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初生幼犬三月齡進行第一次免疫,十二月齡進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隔十二個月免疫一次。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免疫有效期內,攜帶犬只、免疫證明、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明文件,到所在區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規定地點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攜帶外地犬只在中心城區居留超過三個月的,應當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對符合養犬登記條件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養犬登記,植入犬只電子身份標識,核發智能犬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和智能犬牌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養犬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養犬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建立養犬管理電子信息平臺,錄入養犬管理信息,實現養犬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機關、學校、醫院等禁止養犬區和其他有禁止犬只進入標識的人口密集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公告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和時間。
第十五條 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扶助犬進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決定其自有或者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顯著禁入標識。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二)大型犬只在固定場所圈養或者拴養;
(三)不放任犬只持續吠叫影響他人工作、生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住宅小區、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智能犬牌,用長度在兩米以內的犬繩牽領犬只;
(二)為超過三十五厘米高的犬只佩戴嘴套;
(三)攜帶犬只乘坐電梯,避開電梯運行高峰期;
(四)不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
(五)不攜帶犬只乘坐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車的,征得駕駛員的同意;
(六)不放任犬只影響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
(七)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犬只死亡,養犬人應及時對犬只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隨意處置,并在三十日內到養犬登記部門進行注銷登記。
禁止售賣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
第二十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控制犬只,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鼓勵養犬人投保動物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狂犬或者疑似狂犬,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養犬人、犬只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隔離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公安機關接到狂犬疫情通報,應當立即組織捕殺,并委托無害化處理機構對病犬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益陽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赫山區人民政府、資陽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合理布局、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等要求,通過組織建設、購買服務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犬只留檢場所,收容和處置流浪、棄養犬只。
設立犬只留檢場所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 犬只留檢場所應當對收容犬只進行分類登記,對植入電子身份標識、佩帶智能犬牌的犬只,應當及時通知養犬人領回,犬只在留檢場所的飼養、免疫等費用由養犬人承擔。無法通知養犬人,或者自通知之日起超過十日不領回的,視為棄養,犬只留檢場所按照無主犬只處置。
棄養的健康犬只,允許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領養。
第二十四條 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代管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經營許可,在核準地點經營,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接受市場監督、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的;
(二)超過規定數量養犬的;
(三)在禁止養犬區養犬、經營犬只的;
(四)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區域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不定期攜帶犬只進行強制免疫的,由動物衛生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部門代作處理,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飼養的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犬只傷害他人,養犬人不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養犬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養犬人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危險犬只目錄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會同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因軍事、公安、科研、演藝等特殊需要養犬的,不適用本規定。
《條例》規定,個人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ň樱┧嚓P材料;
(三)犬只免疫證;
(四)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人證等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單位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飼養犬只人員的名單;(三)單位養犬管理制度以及專門場所、安全設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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