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荊門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荊門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荊門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犬類及家畜家禽飼養管理,規范飼養行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預防疾病傳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城區范圍內犬類和家畜家禽的飼養、經營及其監督管理。市城區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公安、部隊、動物園、科研等單位飼養的特種犬只、家畜家禽,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城區犬類及家畜家禽飼養實行禁限結合、嚴格管理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組織,部門加強管理,基層組織協助,社會公眾監督,飼養者自律的管理機制。
各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管委會按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做好轄區內犬類及家畜家禽飼養管理工作,督促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各單位協助做好犬類及家畜家禽飼養管理有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教育,通過召開居民、村民和業主會議等形式,訂立文明養犬公約,做好養犬自律工作。
第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犬類及家畜家禽飼養等管理中應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分工是:
(一)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的審批、登記,發放養犬證和犬牌,查處無證養犬等違章行為,捕殺狂犬、野犬,組織開展養犬秩序的集中整治,協助城管部門做好養犬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二)畜牧獸醫部門及其下屬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獸用疫苗的供應,免疫接種、免疫證明的核發,各類疫情的監測,犬類及家畜家禽的檢疫,動物診療服務機構資格審查和監管工作;
(三)城管部門負責養犬的日常監督管理,犬只在戶外活動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占道售狗的查處,家畜家禽飼養的審批和管理;
(四)衛生部門負責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健康教育,人用疫苗供應、接種和狂犬病人的診治,以及人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工作;
(五)工商部門負責犬類及家畜家禽銷售、診療、培訓、展覽、表演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藥監部門負責對人類用疫苗及藥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家庭限養寵物(觀賞)犬,不得飼養大型、烈性犬只。因護衛、科研等特殊工作需要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重點安全保衛單位和科研單位,須經所在地公安部門同意。
烈性犬、大型犬和寵物(觀賞)犬的種類,由市公安部門會商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條 城區養犬實行審核登記、強制免疫管理制度。
(一)家庭養犬的,犬主須持《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及獨戶居室證明材料;單位飼養的,須持營業執照或單位證明,向畜牧獸醫部門申請辦理《家犬免疫證》,接種獸用狂犬病疫苗,憑《家犬免疫證》到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犬類準養證》和犬牌后,方可飼養。
(二)犬只丟失、更換、死亡,隨單位、個人遷出本市,或者養犬人將犬轉讓、贈予他人的,養犬人應在15日內,到公安部門辦理犬只報失、變更或注銷等相關手續。犬只所產幼犬,應在幼犬出生60日內辦齊《家犬免疫證》和《犬類準養證》。
(三)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犬只飼養證件。飼養犬類的單位或個人遺失證件后,應在15日內,到公安部門申請補辦。`
第七條 犬只飼養單位和個人應文明養犬,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車站、碼頭、超市、商場(店)、賓館、飯店、車站、碼頭、機關、學校、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兒童活動場所以及其他設有禁止攜犬入內標志的公共場所;
(二)攜犬出戶,應當束犬鏈,攜帶養犬證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人員同意;
(四)單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須拴養或者圈養,并由專人管理,不得放其外出。
(五)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六)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八)定期為犬只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
(九)發現或懷疑犬只有狂犬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十)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第八條 發生犬只傷人事件,犬主應立即將受傷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接受診治,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傷口處理和免疫接種,由犬主依法承擔醫療費用并賠償損失。犬主須將犬只咬傷他人的情況報告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并將犬只送指定單位留驗。留驗期間發現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留驗單位擊殺、銷毀犬尸。
第九條 市區內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居民區內不得開設犬類銷售點、診療所。
第十條 從事犬類銷售、診療、培訓、展覽、表演等相關活動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部門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免疫證明或診療許可,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于5日內向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級城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犬類及家畜家禽飼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對犬類及家畜家禽實行強制免疫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及時清除飼養犬只及家畜家禽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排泄的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城管部門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驅使犬只傷害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五)亂棄犬只及家畜家禽尸體的,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城管部門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視情節輕重,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偽造、變造、買賣犬證、犬牌,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犬證、犬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七)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家畜家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家畜家禽,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家畜家禽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八)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無證養犬,不按期辦理養犬變更手續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予以沒收處理。
攜犬外出時,犬只未掛犬牌,或者未束犬鏈犬繩的,由公安機關按違章養犬暫扣處置,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個人擅自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單位放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處理。
未系掛犬牌且無人牽領的戶外犬,一律視為野犬,由公安部門捕殺。
第十四條 阻礙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執行犬類及家畜家禽飼養管理工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并投訴、舉報。公安部門、城管部門應設立舉報電話,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其工作人員在犬類及家畜家禽飼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條例》規定,個人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住(居)所相關材料;
(三)犬只免疫證;
(四)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人證等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單位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飼養犬只人員的名單;(三)單位養犬管理制度以及專門場所、安全設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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