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三門峽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三門峽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三門峽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配合、養犬人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市區范圍內養犬的登記備案;違章養犬的處理;捕殺狂犬;處理犬只擾民、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人案件等。
第五條 畜牧獸醫、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
第六條 市區范圍內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
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管理部門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協助有關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依法調解因養犬行為引起的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域養犬的有關事項制定公約或者規約,引導、規范養犬人養犬行為。
第七條 養犬協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協助有關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引導養犬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有關養犬管理的規定。
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做好有關養犬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及養犬知識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九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有關規定,攜犬到有合法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犬只接受免疫后,養犬人應當按照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免疫證明。
第十條 養犬實行登記備案制度。養犬人應當攜犬到住所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登記在冊,并發放登記證明。
養犬登記備案、免疫證明的辦理程序由市公安部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公安、畜牧獸醫、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實行登記、免疫和監管等信息共享,為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市區居民可以飼養小型觀賞犬。非因助殘需要,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因助殘等需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會影響他人或者公共安全。
烈性犬、大型犬的種類,由市公安部門會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和鑒定。
第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負責對犬只的看護管理,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
第十四條 為防止犬只恐嚇、傷害他人或者丟失,養犬人攜犬出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犬繩牽領犬只,犬繩長度一般不得超過1.5米,并由能夠約束犬只的成年人牽領;
(二)在公共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懷抱;
(三)不得攜犬與他人爭道搶行,主動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續吠叫或者在人群聚集處追逐嬉鬧;
(五)應當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場所的排泄物;
(六)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五條 養犬人或犬只管理人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不得攜犬乘坐公共汽車、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可以臨時劃定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時間。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六條 提倡文明養犬。養犬人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
第四章 犬只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興辦犬只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運營。
一般不得在本辦法規定的區域內興辦犬只飼養場(養殖小區)。
第十八條 設立犬只診療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第十九條 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體,運載工具中的犬只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丟棄。
第二十一條 從事犬只診療以及犬只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本條所稱疫情包括但不限于狂犬病、狗瘟等動物強烈傳染性疾病的疫情。
第二十二條 從事經營性犬只寄養、美容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傷民、破壞市容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投訴。
公安、畜牧獸醫、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按照各自職責對舉報、投訴的違法養犬行為及時處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向有權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有關養犬登記證明材料、免疫證明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關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未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體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犬只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養犬相關證照,開設犬只飼養場(養殖小區)、犬只診療機構、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動物防疫相關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養犬管理職責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關規定處罰。
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攜犬出戶時,犬只的攜帶者對犬只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之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糞便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或者單位。
《條例》規定,個人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ň樱┧嚓P材料;
(三)犬只免疫證;
(四)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人證等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單位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飼養犬只人員的名單;(三)單位養犬管理制度以及專門場所、安全設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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