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三門峽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三門峽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養犬,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規范養犬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養犬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市規范養犬區域東至高速公路東收費站,西至通往高鐵南站的209國道,南至南山,北至黃河。
部隊、公安和重點安全保衛單位養犬。(導盲犬、扶助犬等特種用犬)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遵循政府部門管理、基層組織配合、社會公眾參與、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犬只備案登記和年檢,發放養犬證和犬牌,并依照法律對違法養犬行為負責進行查處。
(二)畜牧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發放免疫證明,監管獸用狂犬疫苗的經營使用,對犬病疫情進行監測,對動物診療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監管;監督犬主對疫犬、病犬進行無害化處理;選址建立犬只收容留檢處置場所,并負責收容留檢處置場所的日常管理。
(三)城管部門:受理、查處有關養犬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等問題的投訴和舉報,對放任犬只隨地便溺的養犬人,根據城市管理相關規定給予教育、處罰;對犬只便溺等衛生問題突出區域組織專人集中清掃或監督養犬人清掃;對流浪犬和無證犬收繳送交收容留檢處置場所處置;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各級、各類交易市場的規劃、建設及行業監管工作。
(四)宣傳部門:統籌協調各類新聞媒體,對整治規范養犬工作進行宣傳。精心策劃并組織實施宣傳工作方案,把握輿論導向,贏得社會理解,爭取工作主動,突出重點,把握節點,全方位,高密度跟蹤報道整治規范工作的進程和效果,努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做好網絡輿情的引導。
(五)工商部門:負責對涉犬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無證照經營行為。
(六)衛生部門:負責建立全市人患狂犬病疫情監測制度,保證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注射和狂犬病人的醫療救治;做好狂犬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七)財政部門:負責規范養犬管理工作經費保障并建立長效保障機制。
(八)文廣新部門:負責對犬類管理規范整治工作的系列宣傳報道,在全市營造文明養犬,規范養犬的輿論氛圍。
(九)市文明辦:負責組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等廣泛學習宣傳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倡導養犬戶文明養犬、規范養犬,積極配合犬只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十)民政部門:負責將以養犬經營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凡自愿放棄養犬且符合條件的犬養殖戶,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進行管理。
(十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以養犬經營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凡自愿放棄養犬且符合幫扶條件的犬只養殖戶進行就業援助。
(十二)監察部門:負責犬類管理工作的效能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的予以責任追究。
(十三)湖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成立規范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規范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具體協調。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及時協調解決規范養犬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劃定遛犬范圍;抽調公安、畜牧、城管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支隊,對轄區內各種違規養犬、遛犬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小區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文明養犬公約,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和治安隱患。居民、業主應自覺遵守文明養犬公約。
第六條 規范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市、區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養犬管理
第七條 養犬實行備案登記制度。
犬只出生已滿9 0日的,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八條 非助殘需要,每戶居民只準飼養一只寵物犬。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單位飼養的護衛犬、科研實驗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不得
在限定場所外活動。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養犬,應定期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辦理免疫證明。免疫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養犬,應攜帶犬只到轄區公安派出所備案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
(二)畜牧部門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三)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
(四)犬只照片兩張。
飼養進口犬只的,還應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動物檢驗檢疫證明。
符合備案登記要求的,公安派出所應7日內予以登記,發放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對登記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養犬人需要補齊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告知其理由,并通知養犬人限期處置所養犬只。
第十一條 養犬證每年年檢一次。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犬只飼養人應持養犬證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注銷和補辦備案登記:
(一)住址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 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轉讓犬只的,應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與受讓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轉讓到規范區域之外的,辦理注銷登記;
(三)放棄養犬的,應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檢場所,并自送交之日起5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四)遺失養犬證的,應自知道或者應知道之日起3日內辦理補證登記;
(五)犬只死亡的,應自死亡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六)犬只失蹤的,應自失蹤之日起5日內辦理注銷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應建立養犬登記管理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犬只飼養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況;
(四)養犬證號碼、犬只標識號碼、發放時問;
(五)養犬證變更、注銷、補證、備案情況;
(六)其他應記載的事項。
第十四條 公安、畜牧等部門應建立公開,公正和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工作機制,方便養犬人辦理犬只免疫、檢疫、登記,年檢等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在市區主要道路和旅游景區遛犬。
市、區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禁止遛犬范圍。
第十六條 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加強對犬只的看護管理,對所養犬只應實行拴養或圈養,確保犬只不妨害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和公共秩序,
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犬出戶時,應攜帶養犬證、免疫證明,為犬只掛犬只標識,束犬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遵守交通法規并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
(二)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廣場、游樂場、游泳館、浴池、車站、夜市、水系沿線、校園、機關單位、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及公園等公共綠地(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三)不得攜犬乘坐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客運出租車時,應征得駕駛員同意(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攜犬上下樓梯或乘電梯的,應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懷抱或者戴嘴套;
(五)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及時清除;
(六)單位養犬的,因登記、免疫、診療、培訓、配種需要外出的,應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束犬鏈,戴嘴套,由管理人員牽領。
第十八條 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或管理人應立即將被傷害者送狂犬病處置門診進行規范處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由責任人依法賠償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對疑似患有狂大病的犬只,養犬人應及時攜帶犬只到動物診療機構診斷,并立即向當地畜牧部門報告。發現狂犬病或其他疫病的單位、公民,應及時向畜牧、衛生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犬只飼養人應立即向當地畜牧部門報告,并在其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畜牧部門設立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收容無證犬和無主犬。
對收容的犬只,7日內能查明養犬人的,應立即通知養犬人認領;不能查明或者逾期無人認領的,按無主犬只由畜牧部門處置。
第二十二條 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在幼犬出生90日內,將超過規范數量的犬只自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批評、勸阻,或向公安、城管、畜牧、工商、衛生等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對舉報、投訴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狂犬,烈情犬、無主犬、無證犬由公安、城管、畜牧、工商、衛生等部門聯合執法人員進行處理。
在市區主要道路和旅游景區遛犬的,由公安、城管、畜牧、工商、衛生等部門聯合執法人員對養犬人進行批評警告,并做記錄,一年內滿3次的,吊銷犬證(牌)及免疫證(標識)。
攜犬進入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場所、區域的,該場所、區域的管理、服務人員有義務予以制止。
第三章 犬只經營
第二十五條 本市規范區域內禁止設立犬類交易市場,禁止從事犬類規模養殖。
第二十六條 從事犬只診療的機構及其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照。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養犬相關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養犬相關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1 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 0 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養犬人所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3 0 0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OO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攜犬出戶時,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由城管部門依照《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的規定,處以1 0元以上、5 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市、區衛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規范區內的無證無照犬類養殖場和犬只交易市場開辦者,分別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和《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的實施意見》(三政(2010)42號)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各相關責任部門開展規范養犬管理工作的情況實施效能監察。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嚴肅追究當事人直至單位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飼養犬只的,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l.禁止遛犬的主要街道和景區
2.禁止飼養犬只種類
附件1
禁止遛犬的主要街道和景區
(早7點至晚8點)
崤山路、黃河路、和平路、虢國路、公園路、上陽路、六峰路、大嶺路、人民公園、植物園、黃河公園、陜州風景區、文博城、湖濱廣場、火車站、高鐵南站、公共汽車站、長途汽車站。
附件2
禁止飼養犬只種類
規范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烈性犬包括:藏獒、比特斗牛梗、牛頭梗、見林登梗、凱麗藍梗阿根廷杜高,巴西非拉、日本土佐犬 中亞牧羊犬、蘇俄牧羊犬、德國牧羊犬(狼狗)、川東犬、英國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羅、大丹犬、高加索、意大利紐玻利頓、斯塔福、阿富汗獵犬、波音達犬、威瑪獵犬、雪達犬、尋血獵犬、巴仙吉犬、英國斗牛犬,秋田犬,紐芬蘭犬、中華田園犬(土狗)等。
一、重點管理區內,一戶一犬(非烈性犬)。
1、申請人身份證(本市戶籍人口、年滿18周歲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本市居住證。
2、有效的獨戶住所證件。包括:“房產證(不動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和房主同意飼養的書面說明。
3、單位辦證須需提供單位主體資格證明、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養犬用途說明;看管犬只人員的身份證件;養犬管理制度,專門場所、安全圈養設施等(拍照上傳)。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5、寵物的三張拍攝照片分別是正面照、左側照、右側照。
二、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持有效證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三、養犬登記為一次性登記。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免疫證后五日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確定的登記場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也可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提交有關材料辦理登記。
四、外市依法登記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五、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六、需要變更養犬人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養犬人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檢場所的,養犬人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注銷,也可到免疫登記點辦理注銷。
認證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眾號/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種類型等,扶助/導盲犬需額外的相關證明材料,選擇領取犬只登記標識的免疫點);
第二步:公安人員對犬主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
第三步:審核通過后,犬主前往選擇的免疫點領取犬只登記標識;
第四步:免疫點工作人員發放犬只登記標識、并提交犬只登記標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養犬登記證;
第五步:養犬登記辦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選擇是否打印養犬登記證。
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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