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鶴壁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鶴壁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鶴壁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 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 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城市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河南省物業管理區 域內禁養犬只名錄》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 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警用犬只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 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配合、養犬人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具體職責:
(一)公安部門職責: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發放養犬 證和犬牌,收繳《河南省物業管理區域內禁養犬只名錄》規定的犬只、捕殺狂犬;處理犬只擾民、放任犬只恐嚇他人、 驅使犬只傷人案件等;捕捉市民投訴的無證犬、流浪犬、違 章犬,移交收容場所進行收容管理。
(二)城市管理部門職責:負責因養犬而影響城市環境衛 生、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等行為的查處工作;收繳工作中發現 的無證犬、流浪犬、違章犬,移交收容場所進行收容管理。
(三)農業農村部門職責:負責犬類的防疫、檢疫,發放 免疫證明,監管獸用狂犬疫苗的經營、使用,進行犬類狂犬 病疫情監測等;依法對動物診療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監管; 監督指導對死亡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負責送交犬只的接 收、保管飼養、認領、領養工作。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負責對涉犬經營活動的監 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五)住建部門職責:監督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區開展 依法養犬、文明養犬活動。
(六)衛生健康部門職責:負責人患狂犬病疫情監測、人 患狂犬病防治知識宣傳和人用狂犬疫苗預防接種的管理。
第五條 市區范圍內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 政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
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管轄區 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及 物業服務企業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依法調解因養犬行為引起的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域養犬的有關事項制定公約或者規約, 引導、規范養犬人養犬行為。
第六條 養犬協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協助有關行 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引導養犬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有關養犬管理的規定。 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做好 有關養犬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及養 犬知識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八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有關規定,攜犬到有 合法資質(以農業農村部門審核為準)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 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犬只接受免疫后,養犬人應當按照農業 農村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免疫證明。
第九條 申請養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申請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單位注冊地在限養區;
2、屬于公安機關確定的治安重點保護單位;
3、有專人負責管理;
4、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圈養設施和封閉條件;
5、犬只未患易傳染人類疾病。
(二)個人申請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限養區常(暫)住戶口;
2、犬只符合規定的種類;
3、犬只未患易傳染人類疾病。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養犬,應當填寫養犬登記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委托人身份證明;
(二)農業農村部門發放的《犬類免疫證》;
飼養進口犬只的,還應當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 入境動物檢驗檢疫證明。
養犬登記備案、免疫證明的辦理程序由公安、農業農村 部門按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市場監督、衛 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門實行登記、免疫和監管等信息共享, 為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市區居民可以飼養小型觀賞犬。非因助殘需 5 要,禁止飼養《河南省物業管理區域內禁養犬只名錄》所規 定的犬只犬種。 因助殘等需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應當采取有效措 施,確保不會影響他人或者公共安全。
第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負責對犬只的看護管理,不得干 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 他人,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 時制止。
第十四條 為防止犬只恐嚇、傷害他人或者丟失,養犬 人攜犬出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犬繩牽領犬只,犬繩長度一般不得超過1.5 米, 并由能夠約束犬只的成年人牽領;
(二)在公共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所,為犬只戴嘴套 或者懷抱;
(三)不得攜犬與他人爭道搶行,主動避讓行人尤其是 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續吠叫或者在人群聚 集處追逐嬉鬧;
(五)應當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場所的排泄物; (六)采取其他有效約束措施。
第十五條 養犬人或犬只管理人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 車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不得攜犬乘坐公 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公安部門會同有 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臨時劃定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時間。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本條 規定限制。
第十六條 提倡文明養犬。養犬人不得虐待、遺棄飼養 的犬只。 第四章 犬只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興辦犬只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動物 防疫相關規定,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一般不得在本辦法劃定的區域內興辦犬只飼養場(養殖 小區)。
第十八條 設立犬只診療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取得 營業執照和動物診療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第十九條 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建立經營 活動臺帳并記載犬只進出流向、品種、數量。
第二十條 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體,運載工具中的犬只排泄物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 得隨意處置丟棄。
第二十一條 從事犬只診療及犬只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 疫的,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 施,防止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 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 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本條所稱疫情包括但不限于狂犬病、犬瘟熱等動物強烈 傳染性疾病的疫情。
第二十二條 從事經營性犬只寄養、美容等活動的,經 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傷民、破壞市容環境衛 生。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 行勸阻、舉報、投訴。 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市場監督、衛生健康等有 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按照各自職責對 舉報、投訴的違法養犬行為及時處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 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向有權管理 部門舉報、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管理人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有關規定,承擔民事 責任。
第二十五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 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 一款之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 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依照《河南 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安機關或者 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 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除承擔相應民事責 任外,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處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并處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 日以下拘留或 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有關養犬登記證明材料、免疫證明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關規定,處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未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體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犬只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
十五條之規定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養犬相關證照,開設犬只飼養場(養殖小區)、犬只診療機構、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動物診療機構違反動物防疫相關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養犬管理職責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關規定處罰。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健康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攜犬出戶時,犬只的攜帶者對犬只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之規定,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依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或者單位。
第三十四條 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區域內禁養犬只名錄》,本辦法所稱烈性犬包括:藏獒、牛頭梗、秋田犬、德國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獵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亞牧羊犬、紐芬蘭犬、羅威納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瑪犬、美國斯塔福梗、法國斗牛犬、紐波利頓犬、俄羅斯牧羊犬、馬士提夫獒犬、卡斯羅犬、杜賓犬、拳師犬、波音達獵犬、中華田園犬、川東獵犬、凱麗藍梗、馬里努阿犬、愛爾蘭獵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
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獵鹿犬、可蒙犬、法蘭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邊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蘭毛獅犬等 40 種犬種,以及具有上述血統的雜交和具有攻擊性的其他犬種。本辦法所稱大型犬包括:大丹犬、尋血獵犬、雪達犬、圣伯納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麥町犬、獵狐犬等 10 種大型犬比利時牧羊犬、松獅犬、薩摩耶犬等 50 種犬種,以及具有上述犬種血統的雜交犬。其他大型犬只體高標準:體高超過 55 厘米的犬只(站立時從肩胛部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以上禁養的犬只中,工作犬、導盲犬、助殘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飼養的犬只,按照本辦法及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程序規定進行免疫和登記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縣養犬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限養區由當地公安機關報經其所在人民政府同意后劃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條例》規定,個人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ň樱┧嚓P材料;
(三)犬只免疫證;
(四)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人證等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單位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飼養犬只人員的名單;(三)單位養犬管理制度以及專門場所、安全設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用犬繩牽領犬只,犬繩長度一般不得超過1.5米,并由能夠約束犬只的成年人牽領;
● 在公共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懷抱;
● 不得攜犬與他人爭道搶行,主動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 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續吠叫或者在人群聚集處追逐嬉鬧;
● 應當攜帶必要的清理工具,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場所的排泄物;
● 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
● 不得攜犬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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