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連云港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連云港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連云港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為加強城區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農業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區內的犬只飼養、交易、診療、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警用、科研實驗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城市建成區。
第三條對養犬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城管、獸醫、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登記,查處犬吠擾民、驅使犬只傷人案件、調解涉犬糾紛和捕殺野犬、狂犬等;
(二)城管部門負責對街面流動無證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三)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疫病檢測,監督飼養人對犬尸的無害化處理;
(四)工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衛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六)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負責加強養犬管理宣傳;
(七)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負責受理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對養犬問題的舉報、投訴工作,根據職責分工發送相關部門處理,并對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將處理結果答復當事人。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規范養犬、文明養犬、狂犬病防治、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可以依法組織居民、業主制定養犬公約,規定允許遛犬的區域和時間,設立標識并監督實施。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制定并監督實施養犬公約,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發生犬只傷人的糾紛案件,經過有關部門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當事人訴訟到人民法院處理。
第七條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強化行業自律,規范養犬行為,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八條飼養犬只應當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遺棄、虐待飼養的犬只。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城區每戶居民飼養小型犬不得超過1條,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因警衛、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單位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批準。
烈性犬、大型犬的標準和名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獸醫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有關規定,及時將犬只送當地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疫苗,并登記、繳費,領取《家犬免疫證》。飼養進口犬只的,在領取《家犬免疫證》時,還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動物檢驗檢疫證明。
未經免疫的犬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
第十二條在城區內養犬實行登記制度。個人養犬的,應當到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或者簽證);
(二)住所地證明材料;
(三)犬只免疫證明材料(進口犬只還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證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單位養犬的,應當到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證明材料(營業執照等);
(二)單位出具的確需飼養犬只證明材料;
(三)犬只飼養管理責任制度(加蓋單位公章)材料;
(四)犬只免疫證明材料(進口犬只還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條 興辦犬只養殖場的,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辦犬只診療機構的,應當取得獸醫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犬只寄養、培訓、美容等經營服務活動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四條養犬人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控制好犬只,保護好現場,不得轉移、出售和屠宰,并立即報告獸醫主管部門。
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到現場,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實施診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防疫措施。認定為狂犬的,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組織捕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犬只正常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規定處理,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動物尸體無害化處理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承擔相應處理費用,不得隨意掩埋或者丟棄。
犬只異常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報告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各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活動舉辦者可以根據經營管理需要限制犬只進入,并設立限制犬只進入標識。
第十七條養犬人不得攜犬進入設有禁犬標識的區域;在設有分時段禁犬標識的區域,不得在禁止時段攜犬進入。
第十八條養犬人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乘人員同意。
第十九條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間,并采取裝袋、裝籠、束鏈、戴嘴套等安全防范措施;遇行人時應當主動避讓,防止犬只傷人、妨礙他人通行。
第二十條 養犬人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或者傷害他人;犬吠影響他人時,養犬人或者攜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養犬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拒絕、阻撓執法人員履行養犬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養犬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可以就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制定措施,并報送市政府備案。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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