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遼源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遼源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遼源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促進城市提檔升級,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進一步明確政府相關部門養犬管理工作職責分工,根據《遼源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市對養犬活動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單位、個人(以下簡稱養犬人)自律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條 本市限養犬種60種(犬種詳見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局發布的《遼源市首批禁養60犬種的目錄》),禁養肩高超過71厘米犬只。
第三條 建立由市公安局、市委宣傳部、市城管執法局、各區政府、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的職能明確、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養犬管理工作機制。
建立小區物業、企事業單位、經營場所、廣場公園管理單位(園林、城管、市政等)、社會群眾等共同參與宣傳、管理、監督、勸阻、舉報工作機制。實行各類居民小區、公共場所、公園、廣場、企事業單位、經營場所等誰管理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養犬管理模式。
第四條 市委宣傳部職責。負責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開展《條例》宣傳,弘揚文明養犬行為、曝光違法養犬行為,積極引導市民群眾依法文明養犬,提高依法文明養犬意識,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五條 市公安局職責。市公安局為全市養犬管理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全市養犬管理的日常指導協調,并具體負責養犬登記、開展養犬管理巡查、依據《條例》規定查處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內違法養犬行為、扣押沒收違法養犬人犬只等。
犬只登記的免疫證明由具備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犬種確認以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為準。
公安機關設立、管理犬只留檢所。犬只留檢所負責收容棄養犬、無主犬、被沒收、扣押犬只等。對死亡犬只應在農業農村部門指導下進行無公害化處理。
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查處阻礙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侮辱、毆打依法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的治安行政案件;對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市城管執法局職責。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對違法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等行為進行查處;對攜犬外出不攜帶清理犬糞工具的養犬人開展教育、責令整改;對所管理的公園、廣場等犬只禁入場所負監管責任,對攜犬進入犬只禁入場所的養犬人進行教育、責令退出,對拒不整改的養犬人移交公安部門查處。
第七條 各區政府職責。各區政府應在各自轄區范圍內組織好基層社區、環衛、城管、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等單位積極做好依法文明養犬管理工作。
(一)社區應摸清養犬底數、督促養犬人依法登記犬只,開展依法養犬的宣傳教育,調解因養犬引起的民事糾紛,積極舉報違法養犬行為。
(二)各區政府下轄環衛部門應及時清理所管轄區域內廣場、公園、綠地、街路等處犬只糞便。引導、教育、監督養犬人外出攜帶清理犬糞工具。
(三)各區政府下轄城管執法部門應對所管理的廣場、公園開展管理,嚴禁犬只進入禁入廣場、公園,發現違規養犬的及時勸阻,不服從管理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負責查處養犬人遛犬不清理犬糞的行政案件。
(四)基層社區工作人員要加大對居民小區內的養犬管理力度,發動物業管理單位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加大宣傳發動,在小區內部設立依法養犬標志牌,積極管理、監督、勸阻、舉報違法養犬行為。
(五)社區及物業管理部門要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及時清理小區內犬糞。沒有物業的棄管、老舊小區,各區要組織下轄環衛部門及時清理。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職責。負責對從事犬只養殖、銷售、寄養、訓練、美容和診療等機構進行動物防疫監管,按照國家規定做好防疫工作?h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申請人依法頒發動物診療許可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診療機構的犬只免疫疫苗進行監管,對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犬只免疫證明進行規范管理。負責委托第三方鑒定犬只是否為禁養犬種并出具書面證明,為開展犬只登記、解決市民投訴等提供支持。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接養犬人或動物診療機構上報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依法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和抽檢等措施。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機關負責撲殺,指導養犬人、犬只診療機構等主體將死亡犬只尸體、犬只摘除的組織、器官及診療廢棄物等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生狂犬病疫情時,當地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疫情形勢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并依法采取緊急防控措施。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職責。依法負責對從事犬只養殖、銷售、寄養、訓練、美容和診療等經營活動的注冊登記。對住宅、寫字樓內新設立犬只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要嚴格把關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擅自變更登記名稱、經營地點等登記事項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職能。負責依法對因養殖、經營犬只而造成環境污染等行為的監管查處工作。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職能。負責保障養犬管理工作經費落實到位,切實保障各項養犬管理工作順利有效開展。
第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不擔當、不作為、相互推諉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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