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朝陽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朝陽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朝陽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在朝陽市城市市區內適用。
第三條 市公安部門是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動物衛生監督、衛生、工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公安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五條 市區內個人可以養小型觀賞犬,每戶只準養一只身高(站立時從肩部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 )不超過40厘米,體重不超過10公斤的小型觀賞犬,禁止養大型犬。
第六條 個人養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第七條 市區內個人養犬,應向居住地公安社區警務機構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各公安分局批準:
(一)城市常住戶口或有關簽證的復印件;
(二)居住地居民委員會的獨戶居住證明;
(三)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免疫證明;
(四)犬的彩色照片兩張。
第八條 公安社區警務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屬公安分局作出是否準予養犬決定。
公安部門從受理申請到作出是否準予養犬決定的期限為20個工作日。
第九條 獲準養犬的個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社區警務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十條 市區內合法居住的外國人申請養犬,統一報市公安局批準。
單位養軍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護衛用犬以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必須經市公安局批準。準養的大型犬必須拴養或圈養。
單位養特種犬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實行養犬許可證年審注冊制度。養犬人須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當年犬免疫證明和《養犬許可證》、犬牌到公安社區警務機構辦理年審注冊,同時依照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繳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經批準養犬的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年持《養犬許可證》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核領犬免疫證明;
(二)每年持核領后的犬免疫證明到發證部門注冊;
(三)變更住址的,在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四)攜犬出戶的時間為每日19時至次日7時(年審注冊、就醫或進行交易等必須攜犬出戶的情況除外),犬出戶必須帶犬證、掛犬牌、束犬鏈,并由有行為能力的人牽領;
(五)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立即予以清除;
(六)不得攜犬進入商店、飯店、學校、車站、航空港等各類公共場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在市區主要街路、公園、廣場、旅游景點、公共綠地、社區公共健身場所遛犬;
(八)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
(九) 不得妨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十)當犬傷人時,應立即將被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及時將傷人犬送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檢查;
(十一)《養犬許可證》、犬牌及犬免疫證明不得冒用、轉借、涂改、偽造和倒賣,損壞或遺失的,應申請補發;
(十二)準養犬死亡、宰殺、丟失、轉讓、贈與的,應在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十三)準養犬繁殖新生幼犬時,養犬者須在幼犬出生后5日內辦理臨時準養證。犬主除用于本戶老犬更新外,應在30日內處理。
第十三條 進行犬類交易必須到市公安、工商行政部門指定的場所。
第十四條 對散放犬和狂犬,由市公安部門組織強制捕殺。對捕殺的狂犬和疑似狂犬的犬尸必須遠離水源徹底焚燒、深埋。
第十五條 市公安部門設立犬類留檢場所,收容和處理無證犬、無主犬、棄養犬和依法沒收的犬。犬類留檢場所接收的健康犬可以被認領、領養;對3日內無人認養、領養的犬,由市公安部門組織統一捕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屠宰犬。收購、銷售和運輸活犬及其產品的,必須遵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動物衛生監督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供應,并做好犬類狂犬病的疫情監測、犬類免疫和檢疫工作。
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已有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養犬未經批準的,由市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并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逾期不登記、不為犬注射狂犬疫苗,倒賣、涂改、轉借《養犬許可證》和犬牌以及轉讓準養犬、變更住址未辦理相應手續的,由市公安部門吊銷其《養犬許可證》,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使準養犬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傷害,由市公安部門沒收其犬,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偽造《養犬許可證》和犬牌,擅自銷售人用或獸用狂犬疫苗的,由市公安部門或由市公安部門會同衛生、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到指定場所進行犬類交易的,由市工商部門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市公安部門處50元至200元罰款;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糞便以及在道路兩側屠宰犬的,由市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處50元至2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公安、衛生、動物衛生監督、工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較輕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殘疾人養扶助犬,不受本辦法關于個人養犬犬種、出行時間、場所、乘坐交通工具等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朝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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