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盤錦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盤錦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盤錦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為了規范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軍用、警用等特種犬只和導盲、教學、科研、表演等特定用途犬只以及犬只養殖場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主體職責、部門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統籌進行養犬重點管理區、一般管理區的劃分及其動態調整,組織建立養犬管理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主管工作并建立全市統一的智能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負責相關養犬管理工作并與公安機關實行智能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內狂犬病的免疫工作以及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協助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養犬數量和品種】個人養犬的,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每戶不得超過兩只。
犬只生產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滿三個月之內將超過規定數量的犬只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第五條【免疫管理】養犬人不得飼養未經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屆滿的犬只。
養犬人應當將飼養的犬只按照下列時限送至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接受犬狂犬病免疫接種,為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一)幼犬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已經接種犬狂犬病免疫的,有效期屆滿前;
(三)其他犬只自養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
第六條【犬只登記備案】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未經登記,養犬人不得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齡超過三個月的犬只。
對符合條件的犬只,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采集犬只識別信息,核發犬牌和養犬登記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一)近三年有遺棄犬只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二)近三年有違法養犬行為,犬只被依法強制收容的;
(三)近一年有違法養犬行為,被行政處罰達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第七條【延續、變更、注銷】養犬登記證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需要繼續養犬的,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在憑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辦理養犬延續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供養犬登記證、犬牌、養犬人身份證明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一)犬只出售或者贈予他人的;
(二)登記的養犬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三)放棄飼養犬只,送到犬只收容場所的;
(四)犬只遺失、死亡的;
(五)不再符合養犬條件的。
犬只被強制收容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養犬登記。
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遺失或者損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申請補發、補植。
第八條【飼養方式】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在居所內飼養。
個人在一般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圈養或者拴養,提倡對其他犬只實行拴養。
單位養犬的,應當圈養或者拴養。
第九條【攜犬遛放規定】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遛犬的時間為8:00至18:00。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遛犬場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者規約,劃定本居住區遛犬范圍,并設置明顯標識。
第十條【行為規范】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占用住宅小區公共樓頂、樓道、通道、地下室、地下車庫、綠化帶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二)攜犬出戶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掛犬牌、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
(三)攜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并采用為犬只戴嘴套或者裝入犬籠等有效防護方式;
(五)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
(六)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八)主動制止犬只狂吠,不得妨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九)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十)不得轉借、涂改、偽造和倒賣養犬登記證;
(十一)不得攜帶烈性犬、大型犬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進入的,烈性犬應當裝入犬籠;
(十二)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發生犬只傷人的,應當立即將受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十三)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居民區屠宰犬只;
(十四)不得攜帶犬只在城市景觀水系以及其他公共水域內洗澡、游泳;
(十五)單位飼養的犬只,非因免疫、診療需要,禁止外出;
(十六)按時交納養犬管理費;
(十七)履行養犬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禁止進入場所】下列公共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區域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
(二)醫院、學校、幼兒園等醫療教育場所;
(三)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
(四)市場、商場、超市、商業街區、餐飲、網吧等公共營業場所;
(五)公交車、客運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售票廳、候車室;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其管理者可以決定禁止攜犬進入,但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區域,臨時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臨時禁入區域劃定后,應當提前予以公布,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第十二條【犬只銷售】經營者或管理者銷售犬只,應當憑動物防疫合格證、工商登記證明和相關免疫證明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取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應如實記錄犬只的品種、數量和流向,告知買受人本市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檢查。
禁止銷售犬齡滿三個半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犬只。
第十三條【傳染疾病報告】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養犬管理費】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在辦理登記時向公安機關交納養犬管理費。
個人養一只犬的,首年應交納養犬管理費五百元,第二只交納養犬管理費八百元。
一個年審時限內未出現受到行政處罰情形的,個人次年免于交納養犬管理費;受到行政處罰的,個人養一只犬的應交納養犬管理費三百元,第二只犬交納養犬管理費五百元。
經批準飼養的科研用犬、護衛用犬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每只犬每年交納養犬管理費一千元。
養犬人提供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登記犬只絕育手術證明的,可以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養犬人違反第四條的規定,超過數量或者未處理的犬只,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每超過一只,可并處罰款一千元。
養犬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項、第十條第十五項的規定,不按規定飼養犬只的,根據情節和影響程度,公安機關可單獨或并處限期改正、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強制收容等行政處罰措施。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六項、第十四條的規定,養犬人未按時交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下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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