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陽泉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陽泉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陽泉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陽泉市黑熱病防治規定》《陽泉市養犬管理辦法(試行)》(陽政辦發〔2019〕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在我轄區區域內犬只飼養、經營、診療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措施。
第三條 建立由街道辦事處統籌,衛健、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各街道辦事處統籌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負責摸清養犬人飼養犬只的品種、數量、是否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進行內臟利什曼病的檢疫、以及養犬人的住址和聯系電話等情況,并統一登記造冊,協調衛健、農業農村、城管、公安等部門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負責對社區(村)上報的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進行統一收集、復核,報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將農業農村部門發放的犬只免(檢)疫證件和犬牌發放至各社區(村);負責指導社區(村)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二)衛健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注射和狂犬病人的醫療救治,負責轄區內的黑熱病防治工作,做好狂犬病、黑熱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養犬人到統一公布的、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免疫、檢疫;負責做好相關信息的登記備案工作,逐一制作編號,向各街道辦事處統一發放犬只免(檢)疫證件和犬牌;協助街道辦事處監督養犬人對疫犬、病犬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協調配合各街道辦事處做好犬只登記、免(檢)疫工作;對犬只污染環境的監督處置,受理、查處有關養犬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等問題的投訴和舉報;負責對養犬行為進行管控,查處攜犬外出不束牽引帶;杜絕犬只在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逗留;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城市管理相關規定對養犬人給予教育和處罰。
(五)公安部門負責捕捉流浪犬、捕殺狂犬。
第四條 社區(村)負責督促養犬人對犬只進行免疫、檢疫,審核養犬人出具的動物診療機構相關證明,將有關資料及時報送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將犬只免(檢)疫證件和犬牌發放至養犬人。社區(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督導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第五條 養犬人應當攜犬及時到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免疫、檢疫,并持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到所在社區(村)辦理養犬登記手續,領取由社區(村)發放的免(檢)疫證件和犬牌;做到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養犬登記、免(檢)疫、年檢
第六條 養犬實行登記、免(檢)疫、年檢制度。
養犬實行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每年攜犬到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對犬只進行內臟利什曼病的檢疫。
犬只免(檢)疫證件和犬牌按一犬一證、一犬一牌核發,有效期為一年。犬牌應戴在犬的頸部。經批準養的犬只進行登記注冊后,每年必須按時進行年檢,檢驗證明交由所在社區(村)辦理免(檢)疫證件和犬牌。逾期不年檢的,視為無證犬。免(檢)疫證件、犬牌毀損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補辦。禁止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免(檢)疫證件和犬牌。
第七條 轉讓、買賣已登記注冊犬或已登記注冊犬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到所在社區(村)辦理過戶或注銷手續,繼續養犬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八條 養犬人攜犬外出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犬繩、束鏈、牽引帶等工具對其約束,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二)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采取戴嘴套、懷抱、裝入犬袋等防護避讓措施;
(三)即時清除犬糞。
第九條 禁止養犬人、攜犬人有下列行為:
(一)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工作犬、導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區域養犬;
(三)攜犬(工作犬、導盲犬除外)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
(四)攜犬(工作犬、導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隨意扔棄犬只尸體。
第十條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支付醫療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措施規定,由相關部門依照《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陽泉市黑熱病防治規定》《陽泉市養犬管理辦法(試行)》(陽政辦發〔2019〕66號)等法律、法規對養犬人及養犬行為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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