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天津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天津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天津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推動文明養犬工作深入開展,天津公安機關提示廣大市民:
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實施,《動物防疫法》中對于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提出了明確要求,具體是:
第三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對飼養犬只未按期接種狂犬病免疫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二、《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對飼養烈性犬和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等兩項內容明確了處罰內容,具體是:
(一)《條例》第22條規定飼養犬只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養犬: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主動避讓他人;管理好所養犬只,防止干擾他人生活。
(二)《條例》第71條規定則,其中第一款、第二款由公安機關處罰。具體內容是:
1、在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罰款。在非建成區禁止飼養烈性犬的,由區人民政府規定。
2、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
三、《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中規定,養犬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具體是:
(一)攜犬出戶時攜帶養犬登記證,由成年人牽領,并應當避讓他人,特別是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因檢疫、診療等特殊情況攜犬出戶的,將犬裝在犬籠內,不得牽領。
(二)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三)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客運出租車時須征得駕駛人同意。
(四)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和其他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五)在重點管理區攜犬出戶時,攜犬人及時清除犬排泄的糞便。
(六)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七)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八)不得妨礙、侵害侵擾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影響相鄰居民的正常生活。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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