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分為四個等級,不同地區不同地段還有不同小區的物業費是不相同的。以下是太原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基本要求 | 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修及養護 | 共用部位 維護及管理 | 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 保潔服務 | 綠化養護管理 | 小計 (元) | |
五級 | 0.10 | 0.43 | 0.18 | 0.33 | 0.32 | 0.24 | 1.60 |
四級 | 0.07 | 0.33 | 0.13 | 0.25 | 0.24 | 0.18 | 1.20 |
三級 | 0.05 | 0.21 | 0.09 | 0.17 | 0.16 | 0.12 | 0.80 |
二級 | 0.03 | 0.14 | 0.05 | 0.11 | 0.10 | 0.07 | 0.50 |
一級 | 0.02 | 0.10 | 0.04 | 0.06 | 0.06 | 0.02 | 0.30 |
備注 | 1、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最高指導價。下浮不限。 2、綠化養護管理項目,以綠地率25%\—30%為標準,低于則按百分比核減,增加則另行核定。 3、自來水二次加壓費用暫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收取,并向業主定期公布實際成本。 4、IC卡補卡費最高10元/卡;實際工本費超出10元/卡的,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
項目 | (二)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修及養護 |
等級 | 內容與標準 |
五級 | 1.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修養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1 定期檢查共用設施設備,運行中出現的故障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在保修期內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報建設單位,按雙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維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更新改造。 1.2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由物業公司維護的休閑、娛樂、健身設施應每3日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內發現問題及時維修養護。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 3.供配電系統(未移交電網企業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3.1 設備運行狀況應每4小時檢查1次,對主要運行參數進行檢查記錄;具備無人值守條件的配電室每日檢查1次,用電高峰時期適當增加巡視次數;其他低壓配電室每周巡查1次。 3.2 高低壓配電柜、變壓器應每年檢修除塵1次,按要求對高低壓配電設備、絕緣工具進行打壓測試。 3.3 配電室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用品齊全,通風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動物進入;無易燃、易爆、危險品及雜物存放,環境整潔。 4.有電梯運行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保證24小時有載人電梯正常運行。 5.路燈、樓道燈正常運行,完好率不低于95%。 6.排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6.1 公共污水管道應每季度檢查1次,視情況進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化糞池等部位應每季度檢查1次,視情況進行清理、疏通。 6.3 污水提升泵每半年啟動1次、每年養護1次。 6.4 雨、雪季前對屋面天溝、落水口及雨水管進行清理、疏通。 7.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小區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設施,做好下列維護保養工作: 7.1 監控系統設備設施應24小時運轉正常;按設備隨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硬盤錄像機、攝像機等設備進行檢修保養;設備出現故障,能及時修復。 7.2 門禁系統應每周巡視1次,保證系統工作正常;門鎖、對講主機應每季度檢查保養1次;一般性故障4小時內修復。 7.3 電子巡更系統應每季度調試保養1次,保證正常運行。 8. 避雷裝置應每年檢查2次,及時修復銹蝕、變形、斷裂部位。 9.消防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9.1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1次,每半年保養1次。 9.2滅火器每年檢查1次。 9.3消防水帶每半年檢查1次,消防管網壓力每半年檢查1次。 9.4每年對消防知識進行2次宣傳。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故障有應急方案。 |
四級 | 1.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修養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1 定期檢查共用設施設備,運行中出現的故障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在保修期內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報建設單位,按雙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維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更新改造。 1.2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由物業公司維護的休閑、娛樂、健身設施應每周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內發現問題及時維修養護。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 3.供配電系統(未移交電網企業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3.1 設備運行狀況應每8小時檢查1次,對主要運行參數進行檢查記錄;具備無人值守條件的配電室每2日檢查1次,用電高峰時期適當增加巡視次數;其他低壓配電室每2周巡查1次。 3.2 高低壓配電柜、變壓器應每年檢修除塵1次,按要求對高低壓配電設備、絕緣工具進行打壓測試。 3.3 配電室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用品齊全,通風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動物進入;無易燃、易爆、危險品及雜物存放,環境整潔。 4.有電梯運行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保證24小時有載人電梯正常運行。 5.路燈、樓道燈正常運行,完好率不低于90%。 6.排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6.1 公共污水管道應每半年檢查1次,視情況進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化糞池等部位應每半年檢查1次,視情況進行清理、疏通。 6.3 污水提升泵每半年啟動1次、每年養護1次。 6.4 雨、雪季前對屋面天溝、落水口及雨水管進行清理、疏通。 7.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小區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設施,做好下列維護保養工作: 7.1 監控系統設備設施應24小時運轉正常;按設備隨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硬盤錄像機、攝像機等設備進行檢修保養;設備出現故障,能及時修復。 7.2 門禁系統應每半月巡視1次,保證系統工作正常;門鎖、對講主機應每季度檢查保養1次;一般性故障8小時內修復。 7.3 電子巡更系統應每季度調試保養1次,保證正常運行。 8. 避雷裝置應每年檢查1次,及時修復銹蝕、變形、斷裂部位。 9.消防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9.1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1次,每半年保養1次。 9.2滅火器每年檢查1次。 9.3消防水帶每年檢查1次,消防管網壓力每年檢查1次。 9.4每年對消防知識進行1次宣傳。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故障有應急方案。 |
三級 | 1.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修養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1 定期檢查共用設施設備,運行中出現的故障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在保修期內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報建設單位,按雙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維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更新改造。 1.2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由物業公司維護的休閑、娛樂、健身設施應每周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內發現問題及時維修養護。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 3.供配電系統(未移交電網企業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3.1 設備運行狀況應每24小時檢查1次,有檢查記錄;具備無人值守條件的配電室每3日檢查1次,用電高峰時期適當增加巡視次數;其他低壓配電室每2周巡查1次。 3.2 高低壓配電柜、變壓器應每年檢修除塵1次。 3.3 配電室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用品齊全,通風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動物進入;無易燃、易爆、危險品及雜物存放,環境整潔。 4.有電梯運行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保證24小時有載人電梯正常運行。 5.路燈、樓道燈正常運行,完好率不低于85%。 6.排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6.1 公共污水管道應每年檢查1次,視情況進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化糞池等部位應每年檢查1次,視情況進行清理、疏通。 6.3 雨、雪季前對屋面天溝、落水口及雨水管進行清理、疏通。 7.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小區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設施,做好下列維護保養工作: 7.1 監控系統設備設施應24小時運轉正常;按設備隨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硬盤錄像機、攝像機等設備進行檢修保養;設備出現故障,能及時修復。 7.2 門禁系統應每月巡視1次,保證系統工作正常;門鎖、對講主機應每季度檢查保養1次;一般性故障24小時內修復。 8.消防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8.1消火栓每季度巡查1次,每年保養1次。 8.2滅火器每年檢查1次。 8.3消防水帶每年檢查1次。 8.4每年對消防知識進行1次宣傳。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故障有應急方案。 |
二級 | 1.定期檢查共用設施設備,運行中出現的故障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在保修期內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報建設單位,按雙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維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更新改造。 2.供配電系統(未移交電網企業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3.1 設備運行狀況應每24小時檢查1次,有檢查記錄;具備無人值守條件的配電室每周檢查1次,用電高峰時期適當增加巡視次數;其他低壓配電室每月巡查1次。 3.2 高低壓配電柜、變壓器應每年檢修除塵1次。 4.有電梯運行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保證有載人電梯正常運行。 5.路燈、樓道燈正常運行,完好率不低于80%。 6.排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6.1 公共污水管道應每年檢查1次,視情況進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每年檢查1次,視情況進行清理、疏通。 7.消防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7.1滅火器每年檢查1次。 7.2每年對消防知識進行1次宣傳。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故障有應急方案。 |
一級 | 1.定期檢查共用設施設備,運行中出現的故障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在保修期內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報建設單位,按雙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維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更新改造。 2.路燈、樓道燈正常運行,完好率不低于75%。 3.公共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應每年檢查1次。 4.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 |
備注 | 上述未含消防設施安全檢測、維保費用、車庫或其它非共用部位設置的消防報警裝置維修養護費用 |
項目 |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 |
等級 | 內容與標準 | |
五級 | 1.應設有專職公共秩序維護人員,具有較強的責任心、身體健康,并定期接受專業培訓,能處理和應對小區公共秩序維護工作。有較強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確使用小區內設置的各類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設備;配備對講裝置或必要的安全護衛器械。 2.住宅區域各出入口24小時值班,在出入高峰時間主出入口設雙人值勤。 3.住宅區域范圍內,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2小時巡查1次。 4.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24小時監控。監控資料保存不少于30日。 5.對進出小區的車輛實施證、卡管理,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停放(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對進出小區的裝修、施工勞務人員實行臨時出入證管理。 7.緊急事故防范應符合下列規定: 7.1 對洪澇、地震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明確應急事件處理責任人。 7.2 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7.3 每年組織1次以上應急預案演習。 8.對住宅區域內商業網點私搭亂建、亂設攤位、亂擺亂放現象及時制止,并報有關部門。 | |
四級 | 1.應設有專職公共秩序維護人員,具有較強的責任心、身體健康,并定期接受專業培訓,能處理和應對小區公共秩序維護工作。有較強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確使用小區內設置的各類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設備;配備對講裝置或必要的安全護衛器械。 2.住宅區域各出入口24小時值班,在出入高峰時間主出入口設專人值勤。 3.住宅區域范圍內,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3小時巡查1次。 4.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24小時監控。監控資料保存不少于20日。 5.對進出小區的車輛實施證、卡管理,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停放(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對進出小區的裝修、施工勞務人員實行臨時出入證管理。 7.緊急事故防范應符合下列規定: 7.1 對洪澇、地震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明確應急事件處理責任人。 7.2 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7.3 每年組織1次以上應急預案演習。 8.對住宅區域內商業網點私搭亂建、亂設攤位、亂擺亂放現象及時制止,并報有關部門。 | |
三級 | 1.應設有專職公共秩序維護人員,具有較強的責任心、身體健康,并定期接受專業培訓,能處理和應對小區公共秩序維護工作。有較強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確使用小區內設置的各類消防器械和設備;配備對講裝置或必要的安全護衛器械。 2.住宅區域各出入口24小時值班,在出入高峰時間主出入口設專人值班。 3.住宅區域范圍內,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4小時巡查1次。 4.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24小時監控。監控資料保存不少于10日。 5.引導小區車輛有序通行、停放(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對進出小區的裝修、施工勞務人員實行臨時出入證管理。 7.緊急事故防范應符合下列規定: 7.1 對洪澇、地震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明確應急事件處理責任人。 7.2 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7.3 每年組織1次以上應急預案演習。 8.對住宅區域內商業網點私搭亂建、亂設攤位、亂擺亂放現象及時制止,并報有關部門。 | |
二級 | 1.設有公共秩序維護人員,具有較強的責任心、身體健康,并定期接受專業培訓,能正確使用小區內設置的消防器械和設備。 2.住宅區域主出入口24小時值班。 3.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24小時監控。監控資料保存不少于10日。 4.緊急事故防范應符合下列規定: 4.1 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4.2 每年組織1次以上應急預案演習。 5.對住宅區域內商業網點私搭亂建、亂設攤位、亂擺亂放現象及時制止,并報有關部門。 | |
一級 | 1.設有公共秩序維護人員,有責任心、身體健康。 2.住宅區域主出入口24小時值班。 3.緊急事故發生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4.對住宅區域內商業網點私搭亂建、亂設攤位、亂擺亂放現象及時制止,并報有關部門。 |
項目 | (六)綠化養護管理 | |
等級 | 內容與標準 | |
五級 | 1.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1 編制每月綠化養護措施和工作計劃。 1.2 對草坪、花卉、綠籬應定期進行修剪、養護。 1.3 定期清除綠地雜草、雜物,雜草面積應小于2%。 1.4 對花卉、草坪、綠籬、喬灌木等適時補植更新,存活率應大于95%。 1.5 樹木應每年修剪1次以上,樹冠整齊,側枝分布均勻,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 1.6定期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 1.7定期組織澆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澇、防凍。 2.環境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綠地設施及硬質景觀應保持完好。 2.2重大節日或慶典活動,應對公共區域進行花木裝飾。 2.3 開展綠化宣傳,對小區內的古樹名木,保護措施到位,使其生長正常。 2.4對稀有樹木應進行掛牌標識,注明其名稱、科屬、產地、生長習性等。 | |
四級 | 1.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1 編制每月綠化養護措施和工作計劃。 1.2 對草坪、花卉、綠籬應定期進行修剪、養護。 1.3 定期清除綠地雜草、雜物,雜草面積應小于5%。 1.4 對花卉、草坪、綠籬、喬灌木等適時補植更新,存活率應大于90%。 1.5 樹木應每2年修剪1次,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 1.6定期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 1.7定期組織澆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澇、防凍。 2.環境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綠地設施及硬質景觀應保持完好。 2.2 開展綠化宣傳,對小區內的古樹名木,保護措施到位,使其生長正常。 2.3對稀有樹木應進行掛牌標識,注明其名稱、科屬、產地、生長習性等。 | |
三級 | 1.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1 編制每月綠化養護措施和工作計劃。 1.2 對草坪、花卉、綠籬應定期進行修剪、養護。 1.3 定期清除綠地雜草、雜物,雜草面積應小于10%。 1.4 對花卉、草坪、綠籬、喬灌木等適時補植更新,存活率應大于85%。 1.5定期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 1.6定期組織澆灌。 2.環境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開展綠化宣傳,對小區內的古樹名木,保護措施到位,使其生長正常; 2.2對稀有樹木應進行掛牌標識,注明其名稱、科屬、產地、生長習性等 | |
二級 | 1.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1對草坪、花卉、綠籬應定期進行修剪、養護。 1.2定期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 1.3定期組織澆灌。 2.環境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1開展綠化宣傳,對小區內的古樹名木,保護措施到位,使其生長正常。 2.2對稀有樹木應進行掛牌標識,注明其名稱、科屬、產地、生長習性等。 | |
一級 | 1.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1對花、樹木實施綠化養護管理,需要時定期進行修剪養護。 1.2預防花草樹木病蟲害。 | |
備注 | 上述未含大型景觀、水系運行成本費用 |
一般情況下,如果業主有辦理入住手續的,但是未入住進行使用的,業主已經在物業進行相關備案的,可以按照物業合同中約定的物業費用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或者百分之九十收費。
根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剛拿房未裝修入住,1年內可交50%的物業費,1年后不管居住與否,均要全額繳納物業費。不打算裝修直接入戶的空置房,可繳納70%的物業費。房子裝修好,未入住,需要交納100%的物業費,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空置房屋的物業費怎么交:剛拿房未裝修入住,1年內可交50%的物業費,1年后不管居住與否,均要全額繳納物業費。不打算裝修直接入戶的空置房,可繳納70%的物業費。
小區內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業公司申請物業費打折,優惠規定標準的15%~30%;辦理過戶手續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與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協商一致,可以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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