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具體責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長、教導處、總務處、教科室、德育處、工會、大隊部負責人、級組組長或其他活動組織者。其職責主要是負責協助校長具體落實學校的安全措施,發生安全事故后所應負責僅次于校長;若校長不在場,則具體責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責任人,發生安全事故后校長負領導責任,而具體責任人則要負主要責任。
四、班主任責任
班級是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層單位,班主任是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實施者,是學生安全的主要責任人。班主任因對學生安全教育不力,對學生違反規定行為或當學生受到外來人員實施的侵害行為時制只力,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的其他安全隱患,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屬于失職行為。發生事故后,應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
五、其他人員責任
其他人員主要指任課教師、后勤員工等。一般情況下不負主要責任,但由于自己的過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環節或承擔的工作出現疏漏,因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因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他們要承擔相應的直接責任。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六、學生激
學生激要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于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激要負起全部責任。
七、學生本人
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學生及激違反學校制定的禁乘報廢、超載、無照和非法運車輛營相關規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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