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住房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市局公住房的使用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以下公住房簡稱公房。
一、公房的使用原則
、以服務機關、方便職工工作為出發點,規范公房使用行為。
、公房產權歸市局所有,借用公房的個人要服從管理,任何人無權私自出租出借、變賣或出售。
、凡享用公住房的局機關職工,水、電費按時自行繳納。
、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資房的機關職工,不安排使用公房。
、因工作需要可暫時安排公房的:
()系統內部交流干部;
()家在異地的臨時、借調人員及新接收人員。
二、公房的維修與養護
、凡享用公房的個人應加強安全防范意識,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自覺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享用公房的個人對室內自用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的,費用自理;嚴禁擅自對房屋進行拆建、裝修。
、公房公用設施發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的由單位統一協調組織實施。
三、公房的收繳辦法
、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資房仍在使用公房的機關職工,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個月內退還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按元/月的住房租金從工資中予以扣除。
、非局機關的系統內職工借用公住房的,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個月內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收回。
、外單位人員借用公住房的,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個月內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通過法律途徑予以收回。
四、享用公房的基本意見
、一般同志 人/間;
、科級干部(含已婚一般同志) 人/間;
、處級干部 人/套。
本管理辦法于二十次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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