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主管財政機關經過審核,應當責成企業根據國家有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制度的規定,改進財務管理或者調整賬務。
三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當陳述有關度會計報表編制的有關情況和意見。
主管財政機關可視企業的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或者對企業進行會計整頓,并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章 財政監督
三十四條 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備案的資料和報送的度會計報表及其審計報告,應當進行認真審核,加強企業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的監管。
三十五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必須更改委托審計:
(一)委托審計的主體不符合本規定七條規定的;
(二)委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本規定九條規定,導致審計計劃不能完全實施的;
(三)委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定十條規定,將承攬的審計業務分拆轉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
(四)違反本規定十四條一款規定,沒有充分理由,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
(五)違反本規定十五條規定,將審計業務委托給執行資產評估、財務咨詢業務的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相同出資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內容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七)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履行業務約定書,導致企業度會計報表披露事項嚴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三十六條 經審計的度會計報表,對本規定十九條、二十條規定的事項披露不全的,或者審計報告組成內容不符合規定二十九條規定的,主管財政機關應當退回企業,同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要求補充審計。
三十七條 企業不委托審計,或者在審計過程中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其相關資料,或者不給予有效配合,導致注冊會計師不能有效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從而影響審計報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財政機關應當責令企業重新實施審計,并可予以通報批評。
三十八條 主管財政機關按照本規定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企業應當自主管財政機關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執行完畢。
企業執行主管財政機關的處理決定,需要增加審計費用的,由企業承擔。
三十九條 企業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主管財政機關可以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企業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絕接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提供虛假的度會計報表及相關會計資料和文件;
(三)在審計中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冊會計師審計,妨礙注冊會計師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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