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條 印信的資料及形式
所有印信均為圓形橡皮質。
ⅱ.印信使用
三十條 監印人員
(一)各公司公章及董事長職章之監印人員應簽請本企業董事長核定后任用。
(二)特定業務專用的圖記及董事長職章、公章、總經理職章之監印人員應簽請各公司總經理核定后任用。
(三)各部門主管的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由各部門主管指定監印人員。
(四)監印人員不在時,應由代理人代為監印,代理人的任用應依前三款的規定簽準或指派。
三十一條 印信蓋用
(一)行文時應依八條的規定判行送請監印人員依七條的規定于函件、文稿及底本上用印。
(二)其他文件需蓋用印信者,經辦人應填具"蓋用印信申請單"一式二聯,經呈準后憑以申請用印,監印人員除于文件上用印外,還應于"蓋用印信申請單"正面加蓋使用的印信,并收存一聯,二聯退回經辦部門存查。
三十二條 印色使用
公章、職章以紅色印泥或紅色打印水用印的。
ⅲ.印信管理
三十三條 印信的核定及制發部門
(一)公章、董事長及各公司總經理之職章及職銜簽字章均經總管理處董事長核定,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為管理部門統一制發。
(二)總管理處各部、室、中心的部門章或特定業務之主管職章經各部(室)經理(主任)核定,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為管理部門統一制發。
(三)各事業部經理、廠(處)長的職銜簽字章、特定業務之主管職章及各部門的部門章經各公司總經理核定由各公司總經理室為管理部門統一制發。
三十四條 印信登記
業務主辦部門需用特定印信或業務專用印信向有關主管機構報備時,該印信的登記、更換、撤銷等的手續,均由該主辦部門辦理。
三十五條 印信申請
(一)印信制發的申請
因業務需要或組織變更,由主辦部門填具"請(制)發印信申請表"一份,送會印信管理部門依本規則三十三條的規定呈請核定后由管理部門制發。
(二)印信換發的申請
.印信的印文磨損申請換發時,由監印人員填具"請(換)發印信申請表"一份,于備注欄拓具印模,敘明制發日期,送會印信管理部門依本規定三十三條規定呈請核定后由管理部門換發。
.原有廢舊印信應于換發的印信收到后一周內,由監印人員依本規則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三)印信補發的申請
.印信毀損或遺失時,監印人員除向該印信登記機構報備并依法公告作廢外,應填具"請(補)發印信申請表"一份,于備注欄敘明原印的種類、字體、制發日期、毀損或遺失經過及失職人員的議處,并會印信管理部門依本規則三十三條規定呈經核定后,由管理部門補發。
.補發印信的文字體應有異于原印信,以資區別。
.遺失的印信尋獲時,應即交由監印人員于二日內依本規定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四)印信增刊的申請
.一種印信以制發一枚為原則,但如因業務需要或受地區限制需增刊者,由業務主辦部門依本條一款規則申請。
.增刊的印信應由管理部門斟酌實情設法加以區別。
三十六章 印信繳銷
(一)廢舊、撤銷或遺失尋獲的印信,應由監印人員填具"繳銷印信申請表"一份,送會印信管理部門依本規則三十三條之規定呈經核定后,檢具繳銷之印信,送繳管理部門
撤銷。
(二)印信管理部門收到繳銷的印信,即斟酌實情予以保存或截角注銷。
三十七條 印信管理
(一)各種印信由各監印人員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員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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