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則
一條 為了使公司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條 各部門的公文,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必須認真做好公文處理工作。
三條 各單位應發揚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提高公文處理的效率和質量。
四條 公文處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公文統一由辦公室文秘人員收發、分辦、用印、立卷。
五條 各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確!。
□ 公文種類
六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請示
請上級指示和批準,用"請示"。
(二)報告
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用"報告"。
(三)指示
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對公眾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布告"。
向國內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復
答復請示事項,用"批復"。
(六)通知
傳達上級的指示,要求下級辦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項,批轉下級的公文或轉發上級、同級和不相隸屬單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報
表揚好人好事,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以及需要所屬各單位知道的事項,用"通報"。 (八)決定、決議
對某些問題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用"決定"。
經過會議討論通過,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
(九)函
平行的或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互相商洽工作,向有關主管部門請示批準等詢問和答復問題,用"函"。
(十)會議紀要
傳達會議議定事項和主要精神,要求有關單位同遵守執行的,用"會議紀要"。
□ 公文格式
七條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單位印章、發文時間、抄送(抄報)單位、公文字號、主題詞等。
(一)公文的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發文單位和公文種類。 除批轉法規性文件外,公文標題一般不加書名號和其他標點符號。
(二)向上級請示的公文,一般只寫一個主送單位;如果需要上報另一個上級單位時,可以用抄報的形式。
(三)發文時間,以領導簽發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單位簽發的日期為準。
(四)公文字號一般包括單位代號、號、順序號。幾個單位聯名發文,只標明主辦單位的公文編號。
(五)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后、單位名稱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稱和件數。
(六)收、發文單位應寫單位全稱或規范化簡稱。聯合發文,應將主辦單位排列在前。 (七)文字一律從左至右橫寫橫排。
八條 公文紙一般用開,在左側裝訂。"通告"等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行文關系。
九條 對上級單位組織的請示或報告,用單位組織名義發文。
十條 對市政府及政府各部、委、局,對市局及市局處室的請示或報告, 與不相隸屬單位協商工作等,用行政名義行文。
十一條 內部行文,可按問題的種類和性質,用分公司或部門名義行文。分公司、各部門不得聯合行文,部門之間不要用發文形式解決一般性的問題。
十二條 各單位一般不得越級行文。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的,應當抄報越過的單位。
十三條 向上級請示的公文,應一文一事,主送一個單位,不要同時抄送下級單位,不要直接送領導者個人(除領導直接交辦外);向下級單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報直接上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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