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條 行文的判行權限
(一)以董事長署名行文者,應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呈董事長判行。
(二)以總經理署名行文者,除總管理處各部室、中心代表各公司對外行文得由經理(主任)判行者外,應送各公司總經理室轉呈總經理判行。
(三)以事業部經理署名行文者、應送經理室轉呈經理判行。
(四)以部門名義由廠處長署名行文者,應由部門主管判行。
(五)以部門名義行文者,應由部門主管判行。
(六)以公司名義蓋用公司公章行文者,應由經理級人員判行。
(七)因專案業務需要,如進出口、稅務、關稅、勞保、投標等使用公司名義,須蓋用董事長或總經理之業務專用章者,行文時應經各該業務部門主管于授權之范圍內經核準后始得為之。
(八)固定格式文書,應由署名的主管于原稿判行后,授權業務主辦部門主管依式行文。
□ 文書處理程式
ⅰ. 通則
九條 文書分類
(一)機密類:具有專利性、獨特技術性的資料及特定列管的業務機密文件,應依本規定八章規定辦理。
(二)a類:凡關系重大,足以影響公司權益的文書,應呈總經理核閱后始得分文辦理。
(三)b類:一般文書及經常性業務往來文書。
(四)c類:一般通知或參考性的函件無須呈判者,僅登記分文直接交經辦部門處理后歸檔。
(五)其他類:與公司業務無直接關系之表報、宣傳或印刷函件,無需收文、登記,可直接送有關部門參閱。
十條 收發文登記單
(一)一聯為收(發)文登記單,收發人員按流水號碼順序裝訂存查。
(二)二聯為催辦單,于送經辦部門簽收文件后,收發人員收回,按處理期限或待復日期之先后次序整理,按日核對催辦。
(三)三聯為主管催辦單,經辦部門主管于交辦文件后留存,按處理期限或待復日期之先后整理,以備隨時稽催督導用。
(四)四聯為經辦人員存查聯,于文件辦妥后按結案、未結案分類存查。
(五)五聯為核查聯,于文件辦妥時隨文歸檔,如系代行或授權判行的文件,由收發人員轉送主管核閱后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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