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內勤民警
、每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達到天的記分,每少一天扣分;
、糾處違章日平均數達到個以上分;—個—分;—個—分;平均達不到個為分;
、內勤業務工作造成重大失誤的,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十三條 警容風紀計分辦法,被公安督察通報一次扣分,扣完為止。
十四條 考核結果分為五個等次,按總得分數依次為:
(一)總分分以上,為一等;
(二)總分—分為二等;
(三)總分—分為三等;
(四)總分—分為基本合格;
(五)總分分以下為不合格。
十五條 當月內有以下行為之一,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一)曠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報次以上;
(三)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
四章 獎勵
十六條 獎勵以通報表揚和經濟鼓勵相結合。
(一)對給予獎勵的人員在中隊全干會上通報表揚;
(二)經濟上按等次發放當月勤務考核獎金。
十七條 按照考核成績,每月對獲得一、二、三等成績的民警進行獎勵,一等獎元,二等獎元,三等獎元,基本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不予獎勵;
五章 處 罰
十八條 對缺勤和業務成績不合格的人員實行單項處罰和總體評價處罰相結合辦法。
十九條 單項處罰,對當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給予扣發工資,扣發額分別為:
(一)遲到:以一刻鐘(分鐘)為一個時間段,遲到一刻扣發工資元;每增加一刻加扣元;
(二)早退:以一刻鐘(分鐘)為一個時間段,每早退一刻扣發工資元;每增加一刻加扣元;
(三)脫崗:以一刻鐘(分鐘)為一個時間段,每脫崗一刻扣發工資元;每增加一刻加扣元。
(四)曠工:每天扣發工資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級規定辦。
二十條 總體評價分值為不合格的,扣發當月勞保、津貼。
六章 監 督
二十一條 勤務考核遵循公開、平等、獎優罰劣的原則,實行民主評議,單項量化考核與總體評價相結合。同時接受民警和上級領導的監督。
二十二條 勤務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中隊內勤對每月勤務進行匯總,形成勤務統計總表;
(二)中隊領導集體對全中隊勤務工作進行民主評議,量化計算民警個人得分值;
(三)評分結果提交中隊全干會通報后方可通過;
(四)報
大隊領導審批進行獎懲。
七章 附 則
二十三條 本規定中所指應出勤天數以當月考勤報表為準,遇保衛工作、節假日等特殊情況不計在內。
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中除注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數;
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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