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國稅系統信訪工作細則
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了保持全市國稅系統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全省國稅系統信訪工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稅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各級國稅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三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上級國稅機關和地方信訪部門的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五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國稅機關要把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一位負責人具體分管,形成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參加、納入綜合目標考核、齊抓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各級國稅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眾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二章 信訪渠道
七條 市局和各區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市局和各區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八條 市局和各區局應當建立局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局領導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負責信訪接待的局領導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九條 市局、各區局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十條 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國稅機關提出:
(一)對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
(二)檢舉、揭發國稅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其他信訪事項。
前款(二)項、(三)項信訪事項,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程序另有規定的,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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