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有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辦的。
、對上級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對至 個方面問題,有其中之一的,報上級部門批準,依據《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的,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報上級部門批準,依據《規定》,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知情不管的,報上級部門批準,依據《規定》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報上級部門批準,依據《規定》,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畬σ蝾I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未認真履行職責,發生的其他嚴重問題,按照黨紀、政紀和法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責任追究的原則
遵循中央的《規定》予以責任追究。要堅持原則,實事求 是,注意政策,區別對待,處理得當。追究責任時,嚴格區分領導責任和當事人責任,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 和主要領導責任。凡屬于領導失察、失管、要求不嚴,沒有做 好工作,發生問題的,分管領導要負直接領導責任;屬于不接受 領導幫助教育發生問題的,由個人負直接責任;由集體研究決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領導干部負直接領導責任;由領導干部個 人決定或批準的,決定或批準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三)追究辦法
、局紀檢組要有計劃的深入實際,檢查全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重點了解和發現需要追究責任的嚴重問題,并按查辦案件的有關程序要求,深入調查,查清事實,提出追究意見。
、紀檢組在查辦案件時,除要查清當事人的問題外,還要進一步調查了解其領導是否負有責任,凡有責任的,都要同所查案件一并提出處理意見。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國土資源系統領導班子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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