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 則
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變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直屬各主業單位。多經系統各單位可根據工作特點參照執行。
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以下簡稱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安全生產的必備用品。
四條 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五條 職工在生產、施工中應正確穿用防護用品。
六條 公司行政保衛處負責防護用品管理辦法及發放標準的制訂、修改和公布。
二章 發放原則
七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人事部門確定的工種(崗位)和“變電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防護用品。
八條 根據不同工種對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是發放的依據,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防護用品,也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
九條 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當發放相同的防護用品;從事多樣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放相應的防護用品。如果發放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它工種作業時確實不能適用,還可以另發放其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作為備用。
十條 對于經常參加生產崗位工作的管理人員及在現場指揮或在現場從事安全、質量監察的人員,可發放必要的防護用品,品種及使用期限由各單位根據“變電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確定,其發放標準不高于本單位生產崗位人員的發放水平。
十一條 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工種,禁止發放化纖防護用品。
十二條 由于特殊任務、緊急搶修等工作需加發防護用品時,可由各單位根據勞動條件和時間自行掌握解決;或上報行政保衛處申請解決,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給予一次性解決。
三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四章
十三條 行政保衛處是變電公司防護用品職能管理部門,負責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制訂發放計劃,發放標準。向物資采購部門下達勞保防護用品采購清單。
十四條 行政保衛處負責對勞保防護用品的采購、制作、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十五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負責按照行政保衛處的要求進行各種防護用品號碼的統計、上報,.cn負責統一領取后的發放工作。
十六條 購買直接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如工作服、絕緣鞋等)防護用品,必須是經國家勞動部門或有關部門批準認定的產品;未指定的,必須事先上報行政保衛處批準后方可購買。
十七條 行政保衛處負責建立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制度,負責防護用品的監督檢查工作,以確保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十八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按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四章 相關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列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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