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條 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管理的供暖協議、職工住房應支付供暖費的面積、供暖單價及需要負擔的供暖戶數,在每月日前向行政管理部提出《供暖費計劃表》(見附表二)。
十五條 行政管理部對各單位申請的供暖費計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在每的月日前批復并撥付供暖資金。
十六條 各單位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宿舍進行動態管理,及時維護“行政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有關數據,對簽訂的《供暖協議》進行備案工作。
十七條 各單位每定期核實本單位職工住房供暖費的支付情況,定期核對職工的《供暖協議》。
十八條 職工調換、出售(以下簡稱出讓方)由公司所屬各單位負擔供暖費(含公司支付供暖運行費)的房屋時,職工本人要與供暖(管理)單位解除該房屋的《供暖協議》。
職工本人要求調整供暖費支付地址時,應向所屬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十九條 出讓方有義務協助購買、調入或承租人是我公司職工到供暖單位辦理《供暖協議》的變更手續。
二十條 我公司負擔供暖費的房屋,其使用人變更為非我公司職工的,公司不再負擔該住房的供暖費;變更為我公司職工的,按照該職工是否達到應享受“住房面積標準”重新核定其應享受的供暖費。
二十一條 職工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司不再負擔該職工的供暖費(或由解除關系人全額交納供暖費)。
二十二條 在我公司內部正常調動工作的職工,由調入單位負擔供暖費。
二十三條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供暖協議》與《北京電力公司供暖費(付費\收費)臺帳》(見附表三)的登記、匯總、上報工作,臺帳內容要及時、準確,每月日(從每月至次的月,遇節假日順延)前上報行政管理部,新簽用戶交協議及房屋證明復印件各一份以備案。
臺帳分為付費與收費兩類,定期同財務部門核對。
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監督供暖方的供暖質量是否達到政府規定的標準,保證職工的生活質量。
六章 供暖費的監管
二十五條 各單位供暖費的發放要在oa上進行公示。
二十六條 各單位供暖費的收支、執行情況要接受行政管理部、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公司撥付的供暖資金,專款專用,保證資金按規定撥付到供暖單位。
七章 附則
二十八條 實施供暖費補貼單位不再執行本辦法。
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三十條
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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