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招生暫行管理辦法 招生宣傳應當實事求是向考生和激介紹本校辦學基本條件、師資水平、教學設備、生活設施等情況。不得作違反規定和不負責任的許諾。如有“推薦工作、包分配”等承諾的,應向學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并與學生簽訂合同。
招生宣傳不得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內容。
十二條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必須持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進行招生。應當在校園內方便公眾閱讀的顯眼位置和交費場所,設立固定的公示欄或公示牌,公布審批機關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標準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查詢電話。
十三條與其它中、高等學校聯合辦學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如非主辦學校不得以主辦學校名義進行招生宣傳和招生。
十四條招生宣傳資料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十五條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招生宣傳可自行選擇媒體及刊播方式。
十六條禁止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宣傳和招生。
十七條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收取學生學費應當按學或學期收費。收費一律使用稅務票據,按物價部門備案的收費項目標準收費。對申請退學退費的學生應當按某某有關退費管理規定辦理。
四章招生工作管理
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監管,督促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依法辦學,依規招生。
十九條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審批機關應當嚴格審定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招生資格,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招生資格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名單、辦學情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變動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和主管機關應當建立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信譽記載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社會公布,加強社會、學生及其激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招生工作的監督。
五章違規處理
二十條在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籌辦期間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辦批準書。
二十一條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制發虛假招生宣傳,欺騙、誤導學生,騙取錢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通報批評、退還所收費用、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并通知刊播廣告單位立即終止刊播。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條未按有關規定擅自與其他中、高等學校聯合招生,或非主辦學校而以主辦學校名義進行招生宣傳和招生,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章規定嚴肅處理。
六章附則
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某某教育廳負責解釋。
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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