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督促檢查工作辦法 五章 政務督查工作的實施
十四條 政務督查員每周應向局政務督查領導組匯報一次督查工作情況,對緊急重大事項應隨時報告局長。
十五條 政務督查辦公室一般每月通報一次督查工作情況。
十六條 政務督查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事項,嚴格執行保密的有關規定。
十七條 政務督查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未及時向上級報告督查工作情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督查人員的行政責任。
十八條 對股室不配合督查人員工作,造成重大工作延誤或者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股室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其分管領導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十九條 政務督查工作根據所督查的事項可采取文書催報檢查、現場巡視檢查、專項查辦等工作方式。
六章 附則
二十條 對政務督查的結果,由政務督查辦公室按行政獎懲辦法提出處理意見,報政務督查領導組研究后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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