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目 錄
一章 總 則
二章 經營與監管
三章 基礎管理
四章 效績評價
五章 法律責任
六章 附 則
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了規范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家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保障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定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國有資產,是指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境內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含國有法人財產,下同)在境外及港、澳、臺地區投資設立的各類企業和非經營性機構(以下稱境外機構)中應屬國有的下列各項資產:
一、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或購買股票(或股權)以及境外機構在境外再沒資形成的資本及其權益;
二、境內投資者及其境外派出單位在境外投資設立非經營性機構(包括使館、領事館、記者站、各種辦事處、代表處等)所形成的國有資產;
三、在境外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股權及物業產權;
四、境外機構中應屬國家所有的無形資產;
五、境外機構依法接受的贈予、贊助和經依法判決、裁決而取得的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六、境外其他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三條 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遵循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的原則。財政部統一制定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各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管轄的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四條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給予經濟、行政的處罰;
二、建立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組織實施境外企業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
三、審核境外企業重大國有資本運營決策事項;
四、組織境外機構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等各項基礎管理工作;
五、從總體上掌握境外國有資產的總量、分布和構成;
六、檢查監督境外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并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七、辦理政府授權管理的其他事項。
二章 經營與監管
五條 境外國有資產經營實行政企職責分開、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分離、政府分級監管、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
六條 占用國有資產的境外機構,可以注冊為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實體,但不得以“無限責任公司”形式辦理注冊登記。
七條 國家建立境外投資資質審查和規模準入制度,保障境外企業達到經濟規模。對過小、過散、無發展前途的企業,實行關閉、清算;對業務正常、管理規范的小企業,實行兼并或合并,以達到經濟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