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五章 法律責任
三十一條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公務人員由于工作失職、濫用職權或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嚴重后果,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應追究責任人員行政、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三十二條 境內投資者違反國有資產管理和境外投資法規、制度,因下列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造成惡劣影響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建議監察、審計部門立案審查,對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經濟和行政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批準擅自對外投資;
二、對所屬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總體情況和流失情況不掌握,不報告,不處理;
三、對所屬境外機夠明確管理職能機構及其工作職責,造成管理失控;
四、未按規定程序批準和登記,擅自同意將其所屬機構國有資產向境外轉移;
五、未經可行性論證,盲目決策,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
六、向境外投資時,弄虛作假,逃避審批,擅自轉移資產或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七、對政府規定報告、備案事項不按要求報告或備案;
八、其他。
三十三條 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因下列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經濟、行政處罰。重大案件可聯合監察、審計部門進行立案審查。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如實填報境外機構會計信息統計報表和對規定報告、備案事項不按要求辦理,隱瞞真實情況:
二、不按規定辦理境外產權登記手續;
三、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未辦理有關法律手續,將國有資產產權以個人名義注冊;
四、未經批準向外方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五、未按規定在境外發行股票上某;
六、未按規定權限處置國有資產;
七、逃避國家監督、檢查,私立賬戶,轉移資產;
八、發生境外人員攜款潛逃事件,造成資產損失;
九、其他。
六章 附 則
三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計劃單列某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三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前關于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規章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