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十九條 境外企業發生的涉及減少國有資本金的損失,應及時報告境內投資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二十條 境內投資單位應對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進行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審計工作應尊重所在國(地區)的法律。
三章 基礎管理
二十一條 境外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和資產評估等。
二十二條 境外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按照分級監管的原則,由各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十三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境外機構,都必須按照《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由境內投資者及時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登記”)。
境外產權登記表及有關資料是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辦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的必備文件。
向境外投資的貨物出境時,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主動向海關提交境外產權登記表;并接受海關的監管。
二十四條 境外機構發生分立、合并、整體出售、撤資、解散或申請破產情形時,須報境內投資者審核批準,并及時進行清算,清理財產和各項債權、債務,同時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清理后歸中方所有的財產、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由其投資者足額收回,并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二十五條 境外機構應執行企業、單位度會計信息報告制度。境內投資者應如實、及時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和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境外機構度會計報表。
二十六條 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要求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駐在國(地區)對資產評估有法律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章 效績評價
二十七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從總體上考核境外國有資產的經營情況。
二十八條 境內投資者應按《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的要求,做好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工作;并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對境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境內投資者重點是做好基礎管理工作,考核其完好性和使用效率。
二十九條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既要做好效績評價辦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又要做好本級政府管理的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工作,并將評價結果報送政府,同時抄送人事、黨務管理部門,作為對企業經營者進行任免和獎懲的參考依據。
三十條 為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在財務數據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境內投資者可以選擇經營業績顯著的境外企業,對其經營者試行“期權”激勵和約束辦法,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