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工作規則 二十八條 總經理在每個會計度結束后向董事會述職,主要方式為提交總經理工作報告。
八章 其他事項
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到期離任或在任期內發生調離、辭職、解聘等情形之一時,需進行經濟責任制審計或離任審計。
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者公司內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章 附則
三十一條 本工作規則解釋權在董事會。
三十二條 本工作規則修改時,由總經理辦公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總經理提請董事會批準。
三十三條 本工作規則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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