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工作規則 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忠實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在行使職權時不得擅自變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十四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偨浝肀仨毐WC該報告的真實性。
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其職務時,應保證:
(一)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二)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ㄈ┎坏眠`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ㄋ模┎坏眠`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ㄎ澹┪唇浌蓶|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坏媒邮芩伺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ㄆ撸┎坏蒙米耘豆镜纳虡I秘密;
。ò耍┎坏糜羞`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兼任其他企業的任何職務,履行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和不競爭承諾。
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董事會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本文出處為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情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尚未結束,擅自離職致使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章 財務總監的職權
十九條 財務總監受控股股東的委派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公司的財務報表、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二)參與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監督檢查公司內部各部門及公司資本運作和財務狀況;
(三)參與審定公司經營的重大計劃、方案,包括度財務預(決)
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基建和技改方案、籌資融資計劃等;
(四)參與公司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貸款擔保等重大決策活動;
(五)對董事會批準的重大經營計劃、方案和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