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處理群眾來訪工作規程 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處理職工群眾來訪工作,切實提高處理來訪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保護來訪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維護來訪秩序,根據《信訪條例》、《山東某某信訪規定》、“勝利油田信訪工作三項規程和一項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程。
二章 釋 義
二條 本規程所稱群眾來訪,是指公司在冊職工、職工家屬、子女、協解人員、離退休人員、職工遺屬,采用走訪形式,向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活動。
各單位、各部門對來訪群眾應加強《信訪條例》和《山東某某信訪規定》的宣傳教育,引導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三條 各單位、各部門按照“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好職工群眾來訪工作,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三章 組織領導
四條 公司專門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信訪辦公室,專人負責日常信訪工作。三(科)級單位也要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三(科)級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并確定具體的信訪工作部門和人員,工作機構和人員由業務對口的三(科)級部門和人員進行兼任。
五條 公司機關和三(科)級單位應本著為民、便民、利民的原則,設立專門來訪接待場所,配強接待工作人員,并向全公司公布來訪接待時間、地點和電話,通過適當形式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六條 公司和三(科)級單位應健全完善黨政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由黨政領導輪流、集中、公開、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信訪事項,并公布接待時間、地點及接訪負責人姓名、職務。
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來訪人。
四章 信訪人
八條 信訪人,是指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公司各級黨政組織反映意見,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在冊職工、職工家屬、子女、協解人員、離退休人員、職工遺屬。
(一)信訪人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信訪部門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信訪秩序,提倡文明信訪、走訪,依照程序逐級反映問題。
(二)信訪人應到公司二、三級組織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反映問題,不得在機關門前和領導辦公場所滯留、滋事,不得妨礙正常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信訪人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不得隨意夸大、捏造和歪曲事實,不準誣告陷害他人。
(四)信訪人要服從組織處理,不得提出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過高要求。如對本單位處理意見不服,需要上一級部門解決時,信訪人必須持本單位簽署的《上訪答復意見》要求上一級部門復查,否則,上一級部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