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處理群眾來訪工作規程 對有關部門或單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有關部門或單位的上級組織再提出同一來訪事項的,該上級組織不予受理,告知來訪人等候辦結答復,對來訪人作勸返處理。
(三)不再受理告知。來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信訪部門和其他部門不再受理,不轉送、不交辦、不通報,作另類登記,直接向來訪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單,明確告知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據,積極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十三條 轉送。公司信訪辦公室對上級信訪部門或公司領導轉送的來訪事項,應在收到轉送來訪事項之日起日內將該事項轉送有權處理的單位或部門,并填寫統一格式的轉送單。三(科)級單位和機關科室只辦不轉。
十四條 交辦。對重大、緊急來訪事項,上級信訪部門或公司領導要處理結果的來訪事項,應及時交辦并要求上報辦結報告。
對需交辦的來訪事項,通過發交辦單的方式進行交辦。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的,由信訪部門報請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分頭交辦。
六章 辦理
十五條 對來訪事項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來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來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作出支持來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或部門執行。對集體或涉及群體利益的來訪,可以通過座談、通告等形式答復。
十六條 辦理時限。一般來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有權處理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日,并書面告知來訪人延期理由。上級指示、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批示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要求時限辦結,需延期的應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和理由。
十七條 辦結。對交辦的來訪事項,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應認真調查處理,及時辦結,并書面答復來信人,上報辦結報告。辦結報告必須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要有來信人的意見,要經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審核同意簽字。
十八條 復查。來訪人對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作出的來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日內請求原辦理單位或部門的上一級組織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上一級組織應在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向來訪人書面答復。
十九條 歸檔。應妥善保管來訪登記表、來訪接談記錄、來訪人遞交的材料、處理意見等資料。對己辦結的來訪事項應及時歸檔,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齊全,裝訂整齊,統一保管,以利檢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