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職工行政處分實施細則 三十條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其工資、效益工資(獎金)及有關福利待遇等,按企業的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三十一條 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超過兩級。
三十二條 撤職處分針對聘任的副科級以上干部,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其級別和職務工資。
三十三條 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按勞動(聘用)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不再給予行政處分。
三十四條 本細則涉及的技術操作事故、設備事故、標準,按相關專業的規定執行。
三十五條 本細則涉及的損失按以下標準劃分:
㈠較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萬元以上,萬元以下;
㈡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萬元以上,萬元以下;
㈢特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萬元以上。
三十六條 本細則涉及的生產安全事故劃分:
㈠重傷事故:按國家有關重傷范圍的規定確定;
㈡死亡事故:死亡-人的事故;
㈢重大死亡事故:死亡-人的事故;
㈣特大死亡事故:死亡人以上的事故。
三十七條 火災等級劃分:
㈠重大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人以上;重傷人以上;死亡、重傷人以上;受災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萬元以上;
㈡特大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人以上;重傷人以上;死亡、重傷人以上;受災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萬元以上。
㈢不具有前兩項情形的為一般火災。
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造成事故或損失的有關責任者按以下區分:
㈠負有管理責任的包括班組長、車間負責人、廠機關科室管理人員和負責人。
㈡負有領導責任的包括車間主要領導、廠領導。
㈢傷亡事故、火災事故涉及的重要、主要責任者,重要、主要管理責任者按相關專業的規定區分。
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涉及的金額、人數、天數和次數等,凡表述為“以上”的,均包括本數;凡表述為“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數!
四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新出臺的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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