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職工行政處分實施細則 ⒉發生特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重大影響的,視情節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十九條 發生傷亡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提供偽證,偽造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二十條 專業管理人員、副科級以上干部違章指揮,發生技術操作、設備、火災、安全等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二十一條 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的以及被勞動教養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二十二條 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二十三條 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以上徒刑(不含緩刑)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十四條 受到留用察看處分期間無悔改表現或又犯有嚴重錯誤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十五條 給予職工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至。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以上的,可適當延長留用察看期。職工留用察看期間計算工齡。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發基本生活費,計算勞動保險待遇時可將本人原工資作為基數。對留用察看期間出色完成各項任務或有立功表現的,經處分審批單位核實,可決定減少留用察看期或取消留用察看期。
二十六條 發生有重大影響的操作、設備、傷亡、火災事故,造成重大以上損失,以及涉及領導干部責任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審理。
二十七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按以下程序審批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處理決定:
㈠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廠長辦公會決定,經征求工會意見,操作崗位人員報上級勞動工資部門備案,管理、技術崗位人員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在本單位內公布;
㈡留用察看處分由廠長辦公會討論,經征求工會意見,操作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勞動工資部門審批,管理、技術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在本單位內公布;
㈢副科級以上干部撤職處分按管理權限決定,經征求工會意見后予以公布,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㈣開除處分由廠長提出,經廠職代會討論通過,操作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勞動工資部門審批,管理、技術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在本單位內公布。
二十八條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個月以后,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職工在滿一以后,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被批準恢復為正式職工以后,恢復正常職工待遇。
二十九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如本人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決定后十日內提出申訴,或通過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到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但在未改變原處分決定以前,仍按原處分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