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效能告誡暫行辦法 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告誡。
(一)管理和服務對象弄虛作假,致使科室和干部職工無法正常、正確行使職權的;
(二)因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規定要求,無法認定相關人員效能責任的;
(三)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效能過錯行為發生的。
九條 效能告誡由醫院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作出。
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某衛生局可直接對應由下級告誡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實施效能告誡。
十條 醫院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成員在暗訪等督查活動中發現監督對象有應給予效能告誡行為的,可由人以上當場作出效能告誡,并于小時內向分管領導報告。
對科室(班組)實施效能告誡,由醫院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負責人作出。干部職工發現負有管理和服務職責的人員有需要給予效能告誡行為的,應向醫院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提出,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或分管主要負責人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效能告誡,并將落實告誡情況告知檢舉人。
十一條 當場實施效能告誡的,應由人以上作出,并做好記錄。
十二條 《效能告誡書》一式五份。一份送達告誡對象,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院辦、人事及紀律檢查委員會各份備案。
十三條 對科室和個人作出的效能告誡,在《全院工作質量檢查結果通告》中公布。
十四條 對告誡決定不服,被告誡人可在收到《效能告誡書》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受理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復審決定應書面告知當事人。
復審期間不停止原告誡決定的執行。
十五條 某衛生局等上級機關可直接辦理應由下級機關處理的效能告誡事項。
十六條 效能告誡的告誡期為至個月,告誡期滿后,被告誡單位和個人應寫出整改情況報告,經作出告誡部門審核,確認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誡,并下達解除效能告誡通知書,仍不改正的,應延長告誡期,延長期為個月。
十七條 科室一內被效能告誡次以上(含次)的,取消本科室度評先評優資格。
十八條 干部職工一內被效能告誡次的,度不能評定為優秀;一內被效能告誡次以上(含次)的,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
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實施效能告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條 本辦法由醫院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解釋。
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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