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五章 獎勵分配辦法
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二章所規定條件的個人,獎勵歸個人所有。
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二章所規定條件的集體,獎勵給集體,由該項目主要負責人決定獎勵分配比例并予以實施。
六章 附則
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管理性資質,為能夠提高企業知名度或企業形象,有利于工作開展,能夠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以成為企業無形資產的榮譽性資質。
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經營性資質為直接用于經營或生產的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資質。
二十五條 有關獎勵或資質中區分一、二、三等級的,上述獎勵金額為最高級別獎勵,每差一級,國家級差別元,某某部級差別元,某級差別元。
二十六條 同種科技成果或技術同時獲得多種不同級別榮譽(各項獎勵、基金、資質)按其中最高金額進行獎勵。
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XX月日起執行。
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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