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條 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認真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
同約定的履行時間與實際履行三十一條 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需要變更聘用合同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
協商一致,協商不成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三十二條 聘用合同未到期時,聘用單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
、分立后的聘用單位繼續履行。
四章 解聘辭聘?
三十三條 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三十四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合
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工作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個工作日或者內累計曠工超過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造成責任事故,或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和相關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三十五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度考核或者聘期內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十六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公)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工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至級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的;?
(五)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六)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工資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其工作的。?
三十八條 受聘人員提出解除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個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單位應當自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日內予以答復;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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