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九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
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的時限等條款。
二十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合同、中長期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時限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在以上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可根據工作任務確定項目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單位根據不同崗位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但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應聘人員國家規定的退休限。?
二十一條 對工齡已滿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且齡距國家
規定的退休齡不足的人員,如本人提出應聘意愿,可以簽訂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二十二條 對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聘用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個月的,不約定試用期;滿個月不滿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滿不滿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簽訂中長期合同的受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個月。?
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可以簽訂中、長期合同,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不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
二十三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聘用單位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
它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做出約定,但不得收取抵押金和抵押物。?
二十四條 受聘人員在涉及國家機密、單位商業秘密的崗位工作,聘用合同應約定保密義務。雙方應就受聘人員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做出約定,提前通知期限不得低于個月。
二十五條 聘用合同允許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違約金僅限于下列情況:?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國家機密和單位商業秘密的。?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二十六條 合同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訂立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三)內容顯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利益的聘用合同。?
確定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它部分約定效力,其它部分的合同約定仍認定有效。無效合同應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十七條 聘用單位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間歇性精神病患者)
,經有關部門鑒定,可以緩簽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可以緩簽聘用合同。緩簽合同時間不能超過個月,個月后按待聘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八條 未經單位許可,下列人員不得拒絕簽訂合同:?
(一)區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業務骨干或者承擔本單位重大(重點)工作(工程)項目尚未完成者;?
(二)從事或曾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在規定保密期限期內的。?
二十九條 對拒簽合同擅自離職的人員,經批評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動
離職的有關規定處理;對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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