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支付,由制證人員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制證,審核人員審核,專人加蓋印簽章,出納人員根據手續完備的憑證付款,記賬人員記賬。
三、印章分開保管,銀行結算專用章和現金收付章由出納人員保管,印鑒名章由專人保管。印鑒保管人不得動用本人管理以外的印鑒,無關人員不得動用印鑒。
四、銀行存款調節表由出納以外財務人員按月編制并負責,按月存檔保存,針對存在問題的未達帳應查明原因,如發現問題,及時向財務負責人反映并及時做出處理。
五、由出納以外人員定期對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進行清查、對賬,保證賬、錢一致。
六、發放工資時,工資核算人員編制工資單,工資核算人員向銀行提供打卡人員工資單軟盤,出納人員向銀行提取現金和發放工資,記賬人員記賬。
七、檔案由專人保管并負責,查賬應通過檔案保管人員,內部人員查閱后應及時歸檔,外部人員查帳應經領導同意后方可,查閱后應及時歸檔并做記錄。
八、會計人員應定期換崗,換崗應辦理交接手續,財務負責人簽章并保存交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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