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學校整體管理制度
xx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為了適應教育體制和學校管理體制的改革和發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的健全和完善,日益顯示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結合我校幾來教代會的實踐和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工會法》、《教師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特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實施細則。
一章總則
一條學校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二條學校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行使職權。
三條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二章學校教代會職權
四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內部重大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四、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五條校長要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和通報工作,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六條學校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職能部門正確行使管理權。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任務。
三章學校教職工代表
七條凡我校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代表應具有參政議事能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熱心社會工作的基本素質。
八條學校教代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人數的—%,人數多少以有利于教代會開展活動為原則。
九條代表實行常任制,履行教代會職權。
四章學校教代會組織制度
十條學校教代會每至少召開—次代表大會。
十一條因調離工作崗位或退休教職工不再履行代表義務,可由原工會小組另選他人替補空缺。
十二條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十三條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選舉和表決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十四條特殊情況,經多數代表提議,經同級黨組織的批準,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
五章學校教代會代表的義務和權利
十五條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模范地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執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覺性和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素質和能力。
二、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及時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努力貫徹、宣傳會議精神。
十六條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有對學校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如有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級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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