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局基層司法所工作規則 十八條司法所應當將全、半工作計劃和總結按時以書面形式上報縣局,同時報當地黨委、政府主管領導。司法所長終應當向縣司法局述職。
十九條司法所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應當妥善處理。不能答復和處置的,應當逐級請示。工作人員向所長請示,所長向縣局和當地黨委、政府領導請示。
二十條司法所請示報告應當有詳細記載,相關情況必須匯報清楚。對上級的指示要求認真記錄并及時傳達落實。
六章內部管理
二十一條所長全面負責司法所工作,抓好規范化建設,強化內部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及時完成工作任務。司法所工作人員各負其責,配合所長做好各項工作。
二十二條所長應當定期檢查所內工作,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
二十三條司法所應當建立健全日?记诤驼堜N假制度。工作人員出差事前向所長報告,所長出差向縣局主管領導和當地黨委、政府領導報告并保持聯系。
二十四條司法所辦公設備、交通工具應當由專人負責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出借、出租,毀損報廢等應當履行報批手續。摩托車等機動車輛應當做到證照齊全,并辦理保險等手續。
二十五條司法所文字稿件應當字跡工整,內容規范。存檔文稿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上報的文稿,應按格式要求打印。
二十六條司法所印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司法所與法律服務所合署辦公的,兩所印章不得混用。
二十七條司法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活動公開、透明,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縣局的檢查監督。
七章登記、統計和檔案管理
二十八條司法所應當建立日常登記制度,認真登記所辦理業務,詳細記載所受理事項。
二十九條司法所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定期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統計并及時上報,同時附相應的情況分析和說明。統計數字應當準確無誤,不得虛報、瞞報。
三十條司法所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對所有需要保存的資料統一整理歸檔,形成格式卷宗,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十一條司法所卷宗應當完整、齊全,裝訂規范,打印件與原稿同時存檔。
三十二條司法所應當配置專門檔案柜、檔案盒存放檔案,有必要的防潮、防火、防損和防盜措施。檔案應當分門別類、目錄清楚。檔案保管期限按規定處理。
三十三條司法所應當建立檔案查(借)閱制度,嚴格查(借)閱審批手續,定期清點、及時收回借出卷宗。密卷應當控制查(借)閱范圍。
八章設施裝備
三十四條司法所正門應當懸掛由縣司法局統一制作的兩塊相同大小的長方形豎式白底黑字標牌,一塊上書“涇川縣司法局××司法所”字樣,一塊上書“××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字樣。與基層法律服務所合署辦公的,應當加掛法律服務所標牌。
三十五條司法所應當設辦公室、調解室(庭)、檔案室,各辦公室應當有相應醒目標牌。調解室(庭)應當懸掛人民調解標識。
三十六條司法所應當配有必要的辦公桌椅,配置電話、電腦、打印機、傳真機、照相機和摩托車等機動車輛。
三十七條司法所應當建立符合規范要求的法制宣傳欄,懸掛由縣司法局統一制作的上墻規章制度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