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規定 十八條
對評議合格的管理人員,在政治思想覺悟、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三個方面進行評分,評分分為優秀(-分)、稱職(-分)和基本稱職(-分)三種;在評分統計時,采取去除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十九條對評議不合格的管理人員,其職務自動解聘,該崗位按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二十條
對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員,應在三個月內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如在限期內未達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員,可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議對其進行留崗查看三個月或解職處分。給予解職的,該崗位按一章之規定重新競聘。
四章管理崗位的任期與解聘
二十一條管理崗位的任期,一般為二(或三,最低不少于一),連聘可以連任,但任職期限不得超過其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十二條管理人員的任職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其職務自動解聘: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的;
、任期屆滿,不再續聘的;
、試用期內,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在任期內,因身體原因(或三個月內)不能履行其職務,并由他人接替其崗位的;
、民主評議不合格的;
、十四條規定,被總經理辦公會議解職的;
、其它被解職的情況出現的。
五章管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二十三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根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和在公司賦予的權限內,行使經營管理權;
、受總經理委托,對下屬人員進行聘任或解聘;
、在職權范圍內,有權調動人員的崗位工作;
、有權選擇下屬工作人員。
二十四條被聘任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自覺遵守公
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形象;
、自覺執行公司的各項決定,維護公司利益;
、努力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
、協助上一級領導的工作;
、不得假公濟私和有損害公司的行為。
六章管理人員的獎罰
二十五條被評議為優秀管理人員的,公司除通報表揚外,一次性獎勵其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按上一度十二月份應發工資計算)作為獎金。
二十六條連續三被評議為優秀管理人員的,除給予本規定二十五條的獎勵外,按同崗位上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
二十七條管理人員在留崗查看期間,按同崗位下調一個標準的崗位津貼工資(或已在同崗位標準一的,按標準一的%發放)。
二十八條被解聘的管理人員,不再享受原崗位工資待遇,按新聘崗位待遇發放。
二十九條對犯有下列行為者,可對其進行留崗查看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可給予解聘:
、不執行公司決定的;
、不履行自己崗位職責、或不履行義務的;
、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則的;
、工作中搞不好團結,經常制造矛盾,在職工中影象很壞,群眾反映強烈的;
、不服從公司管理的。
七章附則
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三十一條公司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