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經濟發展環境實行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縣經濟發展環境,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辦事效率,促進經濟快速發展,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全縣各級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其它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機關、窗口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條 對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下列行為,實行責任追究。
(一)在行政執法、司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假公濟私、野蠻執法的;
、履行審判、裁決、處罰、調處等職能過程中顯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構成錯案的;
、偏袒、保護社會邪惡、黑勢力的;
、違反規定查扣、處罰車輛的;
、濫用權力,干擾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的;
、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行政強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擅自使用、損毀或保管不當被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將政府職能轉讓給社會中介機構或其它單位,進行有償服務的;
、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的;
、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或無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對投資者的投訴,不及時處理的;
、在履行法定職責時,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在辦理行政審批、登記事項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擅自設置行政審批、登記項目或將登記備案變為審批的;
、繼續執行已經廢止或撤銷的行政審批、登記的;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審批、登記等事項,審批單位拖延不辦的;
、在辦理行政審批、登記、檢、認證、裁決等事項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在執行行政事業收費事項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繼續對已經廢止的收費項目進行收費的;
、將應由服務對象自愿接受的咨詢、檢測、信息等服務變為強制性服務并收取費用的;
、以召開會議、培訓、考察、檢查評比、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為名,強制服務對象參加并收取費用的;
、經過中介組織向服務對象亂收費的;
、收費時不開具合法憑據或不使用法定部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
(四)在公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造成貽誤工作或損失后果的;
、工作中遇事推諉、扯皮、消極怠工、服務態度差的;
、接受服務對象錢物、代幣購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的;
、接受服務對象安排的旅游、玩樂等活動的;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宴請的;
、向服務對象攤派、索要贊助或無償占用其財物的;
、對企業實行強買強賣、強行承包工程、推銷產品的;
、向企業索要“保護費”的;
、強行向服務對象拉廣告,違反規定攤派訂購書報刊物、音像制品的;
、強制服務對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務,從中牟利的;
、違反規定要求服務對象報銷各種費用的;
、對各種聚眾阻工、向企業或客商敲詐勒索等行為采取放縱態度或制只力的。
(五)有其它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行為的。
四條 問責方式
(一)領導干部有違反本規定三條行為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作出書面檢查;
、責令限期整改;
、通報批評;
、誡勉談話;
、調整工作崗位;
、停職檢查; ,